2002年12月1日 星期日

硬銷旅遊會籍無王管

近年來,購買旅遊會籍,大行其道,消費者透過入會,可到不同地方的度假屋免費住宿。不過,有些推銷旅遊會籍的公司,被指採用硬銷手法,並往往貨不對辦。 上月初,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一宗追討旅遊度假屋會籍退款的官司勝訴,觸發一批入會人士組成網上聯盟,反擊推銷旅遊會籍的公司,採取連串法律行動。但被指控以「不道德」手法推銷「共享時光」的公司,並未因此收斂,反而在政府表明未有計劃監管下,變本加厲,急聘大量推銷員,以免費住宿海外度假屋做餌,引人入彀。

「小姐,恭喜你,你中獎呀,獲得本公司送贈八日海外免費度假屋住宿禮券,你只需上來聽一個九十分鐘講座便可……」自九六年起不少人收到這類電話,大為心動,付上數萬至十多萬元購入一項名為「時間共享海外度假屋會籍」計劃,但入會後才發現真實情況與推銷員所說有雲泥之別,他們想取消合約,討回供款,卻不果。

政府不管亂七八糟

過去數年,推銷度假屋會籍的公司,如雨後春筍,往往借開講座為名,硬銷為實。「年初我上去聽會籍講座後,正想離開,場內就有五、六個職員團團圍我,拉拉扯扯到凌晨三點,直至我簽約交錢,才讓我離開。」一位女會員猶有餘悸地回述。另一名入會者張小姐,聲稱一間S字頭的推廣公司,在她拒絕供款後,連續一星期接到該公司職員的電話滋擾,語帶恐嚇說:「我有你個人資料,知你屋企地址,你明啦……」

但這種被立法會議員批評為「困獸鬥」式的硬銷手去,並未牴觸法例,警方接到購會籍人士的投訴,亦束手無策。在求助無門下,他們在互聯網發起無聲的抗議。「這類有問題的高壓推銷手法,早在歐洲引起關注,英國政府九二年已監管這個行業,真不明白香港政府收到這麼多投訴,依然無意修例,令每日都有人受騙,最慘是無辜辜一世會籍債項。」剛從澳洲回流香港工作的陳先生,率先在互聯網發動反擊戰,從而成為受害者的領導人。

陳自言喜歡自助旅遊,喜愛時間共享(Time Share)全球度假屋會籍交換計劃的概念。今年四月中,他在街頭接受一間度假屋會籍推廣公司的問卷調查,被邀聽講座,陷入三句鐘疲勞轟炸式推銷,甚至被推銷員取得Visa信用卡過數,糊裏糊塗購入了度假屋會籍。

「我肯定當時個推銷員說要拿我的Visa卡,查核我是否有資格做白金VIP會籍,怎知竟給他擅自將我的Visa卡碌了會籍首期的三成訂金,約二萬八千港元。」

顧客聯結索討公道

與陳先生同樣遭遇的人有過百之多,他們都是付了錢後才發現簽下「不公平」合約,度假屋會籍的使用守則、服務內容與推銷員的講解不同,甚至多了不少額外付款規定。他們取消不到合約,警方又愛莫能助,只有上網發洩,希望自己的經歷,能產生警惕作用。上月初,小額錢債審裁處就一宗海外度假屋計劃的訴訟,判決消費者得直,可取回已付的款項。

陳先生受到鼓舞,立即在網上發出呼籲,「...let us stand up and fight back our money!」一呼百應,先後有十六個網友與他聯絡,組成聯盟,由他及另一名受害者做代表,七月初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指推銷手法有問題的Sail and Soar Excurison(HK)Co Ltd提出索償。

「現在有法庭做靠山,幾間度假屋會籍推廣公司的態度比以前合作得多,目前被投訴六間涉嫌推銷手法有問題的公司,有三間已肯跟我們會面磋商,跟以前屢請不來相距甚遠。」消委會公共事務首席主席蘇輝表示,已重新處理有關投訴,建議業界在合約上列明冷靜期,容許消費者考慮入會或退出,目前已有一間推銷公司承諾設定三日冷靜期。不過,在經濟局長李淑儀表明政府無意修例規管度假屋會籍推銷下,推銷公司如吃定心丸,近日再趨活躍,大量刊登招聘廣告,甚至聲稱以月薪兩萬元加佣金聘請服務員。

直擊硬銷會籍過程

為了解決推銷旅遊會籍手法,記者到SandS位於銅鑼灣的中心聽講座。進入會場後規定要關掉手提電話,人釘人的推銷員就以官司訴訟為開場白,滔滔講述公司的規模,是全港第一間引入時間共享度假屋會籍概念的開山祖師,信譽可靠,發生今次訴訟,只是被其他「黑店」偷橋,令業界形象蒙污云云。「你有無聽過小額錢債案度假屋會籍單官司,其實係一場誤會,個Sales新入行,無講清楚度假村地址,令顧客覺得有誤導成分,法官判詞好清楚話呢個Time Share度假屋會籍概念係好!」

隨後,職員拿出一份問卷,聲稱為了解香港人旅遊模式,以作參考。問卷內容卻重複查問顧客的職業、收入,及是否用信用卡消費。當記者填好問卷,一位李姓推銷員,開始游說購買一所印尼峇里島的度假屋Jimbaran Hill Resort會籍。他將一幅幅度假村相片堆放面前︰「這間Resort屬五星級,你只需每年付出二千多元管理費,就可每年享有免費住宿七日,自己去租一晚,都要幾千啦,抵玩呀!」

見記者不為所動,職員提高音調,誇張說︰「這都不抵玩?最數是你成為Jimbaran Hill Resort會員,你就成為 RCI會員,享有全球二百個國家三千七百間酒店一星期免費住宿,當然要額外付少少手續費,亞洲國家酒店港幣七百元,歐洲一千元。」他邊說邊翻揭一本RCI全球聯盟酒店目錄冊,口沫橫飛,說用七百元就可免費一周住宿日本箱根溫泉酒店,一千元免費住宿英國古堡、美國的迪士尼酒店、南非度假屋……,始終沒回答度假屋會籍費用的問題。

推銷游說天花亂墜

在三句多鐘冗長的推銷中,推銷員不停介紹RCI的全球規模,又聲稱公司會員中有高級督察、公務員、記者,甚至藝人曾志偉、蘭茜,又說度假屋會籍年期長達七十二年,可世代相傳,絕不浪費,甚至可透過一間地產公司逐年出租會籍一周住宿,或轉手出賣會籍︰「廿一世紀,你聽過啦,香港地產公司呀!」

經過一輪疲勞轟炸,當中還加入兩個會場經理,間歇輪流游說,記者提出如廁稍息,發現無論男廁女廁,都各有兩名職員尾隨暗中監視。

折騰到晚上十一時半,記者表示要離開,會場推銷經理提出更多優惠,如選擇九萬元會籍,即時付一半會費,就可簽約入會,獲贈公司送出值三萬七 VIP 白金會籍。記者不為所動,堅持離開,在裏面前後共逗留二百十一分鐘,比邀請信指九十分鐘的講座時間,多出一倍以上,收穫是一份免費酒店住宿禮券。

廿一世紀不涉旅遊

對推銷員聲稱廿一世紀地產代出租旅遊會籍,廿一世紀公關部葉小姐表示本港的分公司及美國總公司,從未與本港SandS有任何生意來往,亦未曾聽過有會籍寄賣一事。她重申公司業務上專注地產項目之外,不會兼營酒店旅遊項目。她懷疑

SandS利用廿一世紀地產名義作招徠,若查經屬實,會採取法律行動。

SandS與客人簽定旅遊會籍合約條款是否公平,法律界人士謝連忠律師表示,這份旅遊合約,明顯對買方並不公平,如果日後使用之服務有任何修改,買家不能單方面取消合約。不過他亦補充,若買方在簽定合約前遭人誤導、欺詐,又或受威脅等情況下簽署,才可以提出抗辯,但必須要提供足夠證據。他建議本港應仿效歐美國家簽定合約時有一段冷靜期一星期也好,兩星期也好,好讓買方能有足夠時期清楚確定旅遊合約是否公平,及適合自己需要,以免在不明確或受誤導的情況下簽約。

SandS否認指控下月面對消費者民事訴訟追討會費的Sail and Soar Excurison(HK)Co Ltd,否認推銷會籍手法有問題。公司執行總裁Cindy Chan反駁職員擅自替顧客將信用卡過數購買會籍的說法,強調須顧客自願付款及交出信用卡。

她又指出,顧客只要出席為時九十分鐘的講座,就能獲得贈品,只不過因為顧客對度假屋會籍計劃興趣濃厚,連連詢問,以致講解時間延長。

對於投訴者的指控(見表),她一一加以否認職員在講解過程中有任何隱瞞、誤導或失實,並認為顧客向該公司要求退會,停止供款以及提出訴訟,乃受到傳媒渲染,以及上月初小額錢債追討退款判決影響。

RCI否認有聯繫

記者致電 RCI 國際時間共享度假屋交換公司查詢,客戶服務部黃小姐表示 RCI沒有跟香港任何一間度假屋會籍推廣公司有聯繫,Sail and Soar Ltd不是隸屬RCI 公司,但Jimbaran Hill Resort 曾是RCI 全球加盟度假屋的其中一個會員,成為Jimbaran Hill Resort 會員,就可申請成為 RCI 會員,享用 RCI安排旗下全球聯盟酒店交換住宿計劃,費用是亞洲區一百四十八元新加坡幣(折換港元約六百四十三元)、歐洲地區二百零八元坡幣(港幣約九百元)。只是,Jimbaran Hill Resort 已與 RCI 關係破裂,即不再是 RCI 的加盟度假屋會員,用了十多萬購入Jimbaran Hill Resort 會籍,就不能再享用 RCI 全球酒店住宿安排服務。

黃小姐又強調

RCI只跟加盟的Resort酒店度假屋有關係,度假屋自己另行找推廣公司推銷會籍,不須經RCI授權、審核或同意,而一切度假屋及會籍推廣公司跟會員的金錢糾紛,與RCI無關,RCI只收取安排交換旗下加盟酒店一周住宿的手續費及每年約五百一十港元會員費。

SandS推銷手法的爭議

投訴

1.未經顧客同意下,職員擅自將顧客的

Visa卡過數。

2.職員聲稱峇里Jimbaran Hill度假屋臨海,但事後發現距海邊十五英里。

3.職員推銷會籍時沒提到度假屋有等級之分,部分度假屋經常爆滿,不易申請入住。

4.顧客發現會籍合約條款與職員講解不同,要取消會籍不果。

5.RCI發言人黃小姐指出與香港所有推銷會籍公司沒有聯絡。

6.職員沒有提到峇里島的Jimbaran Hill Resort不再是RCI的加盟度假屋會員,成為JimbaranHill度屋會員,再享有RCI全球加盟度假屋入住。

7.廿一世紀表示業務上與SandS無任何往來,美國的母公司沒有涉及任何旅性質的交易營運。

回應

1.消費者交出Visa卡給職員時,是清楚知道Visa卡過數繳付會籍費用。

2.職員明確指峇里度假屋只需十五分鐘車程到達海邊。

3.峇里Jimbaran Hill Resort屬金冠等級,有優質保證,顧客入主度假屋視乎市場供求原則。一般成功申請交換入住指定度假屋比率滿意。

4.本公司非常關注每單顧客投訴。本公司會根據每個個案不同審慎處理。

5.根據同意書(Agreement),SandS是RCI部分加盟的度假屋的授權認可推廣公司。

6.Jimbaran Hills Club是RCI的加盟度假屋。Jimbaran Hill度假屋會員可申請為RCI會員,享有RCI的全球加盟度假屋交換入住安排,本公司職員推銷時及簽合約有清晰交代。

7.RCI與廿一世紀都是Cendant企業的子公司,廿一世紀參與時間共享(Time-share)貿易。

2002年5月8日 星期三

不合理渡假屋合約可撤銷

        「先生,恭喜您中了一個獎,可免費渡假兩星期。」中獎夫婦到旅遊公司領獎時,在毫無心理準備下被安排聽了一場「時間分享渡假屋計劃」推銷講座,並被推銷員游說馬上參加。中獎夫婦打算上廁所私談也被跟隨。其間有職員打鑼,意指有人購買會籍,刻意營造成交氣氛。一名職員以半小時向兩人簡述購買會籍的合約內容,可分期繳付共十一萬五千多元的合約費用,兩人便可享用該會在八個國家擁有的廿六間酒店,供款期間可轉會籍或中止合約。中獎夫婦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簽了約並以信用卡繳交了三萬元餘元首期會費。
        中獎夫婦回家細閱文件,並冷靜的想了一想,發現合約條款與現場解釋有出入,才醒覺是受騙了,例如合約列明要繳清所有款項才可使用會籍﹔須按酒店或渡假屋的供求使用﹔除供款外,還須繳交每年二千八百元管理費﹔而且除非有人願接續供款,否則合約不能中止。他們乃向旅遊公司要求退出會藉及退款,但旅遊公司不單止不答應退款,並指責他們如不依約供款就是毀約,該公司將採取法律行動追討。中獎夫婦(申索人)只好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要求審裁處判旅遊公司退款。
        審裁官指出渡假屋計劃雖然合法,但旅遊公司的行為不合理、推銷手法不公道,以這種高壓推銷手法推廣會籍不合商業道德,令中獎夫婦做出不當的決定。審裁官因此運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裁定中獎夫婦勝訴,可撤銷合約,旅遊公司亦要退還三萬五千五百元。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是針對一方是消費者的提供商品或服務合約,如該合約在可合理的情況下訂立時,法院依該法第5條有權命令無須履行該合約。法官要依該法第6條考慮一些情況,以斷定該合約是否不合理。
    在中獎夫婦案中,審裁官指出不合理的地方包括:
  1. 渡假屋計劃的合約由與旅遊司議定,中獎夫婦不能有異議,訴訟雙方的議價地位不相對。
  2. 公司文件上,印有不同公司名稱約十四個,用意在增加中獎夫婦的追索難度。
  3. 合約內容繁複、文字艱深,即使審裁官細閱亦覺困難,但旅遊公司職員只以半小時解讀合約條文,懷疑職員能否完全闡釋條文內容。
  4. 合約內亦沒有保證申索夫婦可享用的渡假屋或酒店設在哪幾個國家、是否已興建等。惟申索夫婦需繳清費用,才可知悉能否使用會籍。

2002年5月7日 星期二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 CAP.458)

此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服務提供合約」(包括地產代理協議)而其中一方是「以消費者身份交易」(DEALS AS CONSUMER)。
可能視為不合情理的情況 (第6條)
法庭有權考慮以下事項以決定合約本身或其中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是否 屬於「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
B) 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 第 458 章 ) 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如果 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 (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條例的 第5條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或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在決定某份合約或任何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法庭須按照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6條 (香港法例第458章)考慮以下各點:
  1. 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議價能力的差別)
  2. 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為,以致消費者須遵守一些條件,而那些條件對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 (非必要條件加諸於消費者)
  3. 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與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 (*****消費者是否明白文件內容)
  4. 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對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行事的人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 手法; (**********是否有行使不當影響或壓力或不公平手法)
  5. 消費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獲得相同或同等貨品或服務的情況及所需付的款額。 (其他行家要求是否一樣)
例子
於2002年,小額錢債審裁處曾就一宗關於銷售酒店/渡假服務會籍的案件展開聆訊,並最終裁定該消費者合約屬不合情理。審裁官基於下列的理由作出判決:
  • 申索人(兩名顧客)的處境是不利於討價還價,因為申索人需要簽署一份由被告(一間旅遊渡假服務公司)早已預備好的標準合約
  • 於簽約之前,申索人沒有足夠時間審閱該合約,也未能就合約內容徵詢他人之意見
  • 在合約訂立時,被告未能證明公司已擁有該渡假酒店(或有權佔用它),申索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境況﹔
  • 待申索人付清全數會費( 115,500元以分期付款)後,他們才可以使用該渡假酒店。此外,他們亦要每年繳交管理費﹔
  • 於簽約之前,申索人遭受被告公司職員的不恰當影響或壓力
法庭不得考慮在立約時無法合理預見的情況所引致的不合情理之事,但法庭可以考慮在這條例生效(20/10/1995)以前的行為及已存在的情況。
自立約後各方在履行合約方面的行為,將會影響法庭在裁定不合情理合約時 所應給予的濟助。
在裁定合約或某些部分不合情理時,法庭有權:
-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
- 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
- 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或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 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