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恭喜您中了一個獎,可免費渡假兩星期。」中獎夫婦到旅遊公司領獎時,在毫無心理準備下被安排聽了一場「時間分享渡假屋計劃」推銷講座,並被推銷員游說馬上參加。中獎夫婦打算上廁所私談也被跟隨。其間有職員打鑼,意指有人購買會籍,刻意營造成交氣氛。一名職員以半小時向兩人簡述購買會籍的合約內容,可分期繳付共十一萬五千多元的合約費用,兩人便可享用該會在八個國家擁有的廿六間酒店,供款期間可轉會籍或中止合約。中獎夫婦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簽了約並以信用卡繳交了三萬元餘元首期會費。
中獎夫婦回家細閱文件,並冷靜的想了一想,發現合約條款與現場解釋有出入,才醒覺是受騙了,例如合約列明要繳清所有款項才可使用會籍﹔須按酒店或渡假屋的供求使用﹔除供款外,還須繳交每年二千八百元管理費﹔而且除非有人願接續供款,否則合約不能中止。他們乃向旅遊公司要求退出會藉及退款,但旅遊公司不單止不答應退款,並指責他們如不依約供款就是毀約,該公司將採取法律行動追討。中獎夫婦(申索人)只好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訴訟,要求審裁處判旅遊公司退款。
審裁官指出渡假屋計劃雖然合法,但旅遊公司的行為不合理、推銷手法不公道,以這種高壓推銷手法推廣會籍不合商業道德,令中獎夫婦做出不當的決定。審裁官因此運用《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裁定中獎夫婦勝訴,可撤銷合約,旅遊公司亦要退還三萬五千五百元。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是針對一方是消費者的提供商品或服務合約,如該合約在可合理的情況下訂立時,法院依該法第5條有權命令無須履行該合約。法官要依該法第6條考慮一些情況,以斷定該合約是否不合理。
在中獎夫婦案中,審裁官指出不合理的地方包括:
- 渡假屋計劃的合約由與旅遊司議定,中獎夫婦不能有異議,訴訟雙方的議價地位不相對。
- 公司文件上,印有不同公司名稱約十四個,用意在增加中獎夫婦的追索難度。
- 合約內容繁複、文字艱深,即使審裁官細閱亦覺困難,但旅遊公司職員只以半小時解讀合約條文,懷疑職員能否完全闡釋條文內容。
- 合約內亦沒有保證申索夫婦可享用的渡假屋或酒店設在哪幾個國家、是否已興建等。惟申索夫婦需繳清費用,才可知悉能否使用會籍。
案件編號﹕SCTC 26290/01 (見2002年5月8日明報) (892字)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26749&AH=&QS=&FN=&currpage
參考:http://myweb.polyu.edu.hk/~lgttsk/news_unlock/civil/time_share_holiday.htm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26749&AH=&QS=&FN=&currpage
參考:http://myweb.polyu.edu.hk/~lgttsk/news_unlock/civil/time_share_holiday.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