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關於旅遊會籍騙案 Q&A (求助篇+司法程序)

  在過去的一年,本人及眾網友都忙於工作上關係,因而一時忽略了去關注有沒有新的受害人,因此在新的一年再看到一大堆的求助留言信件而未能即時回覆,感到十分抱歉!
  因此決定今天將過往有關旅遊會籍騙案答問的經驗及總結在這裡和大家分享!
求助篇:
1.      當一般在高壓推銷、威逼利誘、誤導等情況下簽了約購買服務後,發現被騙,第一時間應該怎樣做?
以我個人覺得,第一時間不應再俾錢對方,以減低損失,並以白紙黑字的解約信email,寄掛號信/send去給對方,目的是在第一時間示意你不需要或不同意該服務,先盡自己的責任,而對方是否同意解約,就是另一問題。(總之將個波交給對方先!)而同時也請將當天被騙簽的遭遇用文字記下,因為事件可能並不能一時三刻就能解決,以防日後忘記,並且這份遭遇過程對接著下來可能到消委會投訴、向各方面的求助如警方、議員、甚至乎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都有極大的幫助和作用!
建議:不應再赴約上該公司,以免從蹈覆辙繼而再被遊說俾錢、轉會籍或降低供款等不是自己原本想要的計劃。凡事以書信或email來往最為安全,並記住自己的目的,如不需要其服務就應該堅持已見;如真的要上該公司的話,也建議先告訴家人或朋友,並找人陪同前往。(不過對方是不會輕易給解約的,並且你是很難講得過專業的推銷售員~)
a.           解約信範本 (附件A - 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
2.      去報警救助有沒有用?應該是報案還是備案?用什麼理由?
根據我們的經驗,一般情況下,警方都只會視這些為商業糾紛/民事個案而非刑事,因而說愛莫能助,但若然你有足夠證據或充分理由證明對方有觸犯刑法如受到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等成份而去報案的話,警方才有機會落案起訴對方,否則警方都只會備案留個記錄,而日後也未必會主動跟進。(不過留過記錄總比沒有好。)
注意:但若果是受到對方的滋擾時,如電話滋擾上門追數等滋擾時,只需要報案時說是有關旅遊會籍騙案和受到滋擾,警方就有可能轉介你至商業罪案調查科進行落案落口供以跟進和協助調查。而當落口供時,如能說出滋擾的詳情如時間、人物、地點及次數就更好,因此建議每當受到滋擾時,都可以用文字記下,為自己備案。
a.           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的定義是什麼?
b.          怎樣才算滋擾電話滋擾的定義?上門追數是否合法或是只能當滋擾?
(可上維基百科搜尋參考)
3.      我應否向消委會投訴?投訴完有何作用?訴訟基金是什麼?
應該!因為若然有不良或不當的銷售手法,理應去向消委會投訴,他們會處理你的個案,並向對方公司反映你的情況,從而跟進事件。
另一方面,這也會增加會籍個案的投訴數字及讓消委會增加對事情的了解,間接有助消委會在立法會論討議案或制定政策時,能有效提供數據及建議。
訴訟基金則是當你被申索或想申索對方時,希望得到消委會的法律協助或法律上的補償時,則可申請這個訴訟基金並遞交適當的申請費,等待基金審批,以訴訟及談判來助你解決事情。

以上內容及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並且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上述之任何意見及建議僅供參考!




司法程序(前篇)
1.      如果我希望循法律途徑解決事件,那我應該怎樣做?
的確我們所接觸的個案當中,大部份最後都可能要進入到司法程序才能解決事情。但到底是否入稟申索、是否堅持、是否和解等,除了你自己之外,沒人能夠為你決定。因此建議透過諮詢法律意見,將事件遭遇經過及要求告知律師後,律師才可評估勝算及提供意見,並且你也要知道打官司的風險是什麼,最好也去參考有關案例,這樣才更懂得如何處理、面對和解決問題!
a.           打官司的風險是什麼?(如上訴就要上高等法院、輸了要俾堂)小額有堂費嗎?
b.          有關案例 (附件B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小額錢債審裁處 2001年第26290號申索案)
2.      到底我應該主動入稟申索對方定還是待對方告我才抗議好?該怎樣做?
這視乎你的取向,不過建議入稟前必須諮詢法律意見。而關於主動和被動:
主動入稟申索:可能你希望盡早解決事情,才會想主動入稟申索對方並取得合理的賠償金額,但必須注意,在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理應對訴訟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如小額錢債審裁處),及為聆訊及審訊做好準備!
被動等對方告:對於生活繁重的人們,有時候未必花得起更多的精神和時間去與對方官場相對,因此在向對方示意了要求意向、盡了應付的責任和做好了隨時上庭抗辯的準備,就算日後收到對方的入稟傳票,也不會驚慌失措並且能較輕鬆面對。
根據香港法例,主動提出訴訟的一方有舉證的責任,並且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關係,因此在司法過程中,被告會比原告一方較為輕鬆,因為被告的一方只需就原告的申索去進行抗辯便可。
3.      對方公司申索我的理由是什麼?我的申索或抗辯理由又可以是什麼?
對方公司提出的申索理由,一般都是基於普通法的自由立約精神,立約者一經簽署,即使沒有看清楚或不知道內容,亦受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必須履行合約,就是交錢!
而關於消費者一方之申索或抗辯理由,則會因應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旅遊會籍騙案的受害者,都可以失實陳述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為抗辯理由或訴因。
a.           什麼是失實陳述條例
失實陳述是不正確或虛假的陳述,分口頭和書面兩種,或兩者的結合。失實陳述可由資料錯誤、不準確、遺漏重要事實,以及製造虛假印象而產生。
b.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附件C - 458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4.      我知道申索及抗辯理由了,但訴訟時應有什麼對策或我應保持什麼心態?
這是一個很大的題目,但我們會在這裡分享和分析過往的經驗,並從而推斷出一個最好的對策。
首先你要白明,到現在我們從來未聽過有關疑似旅遊會籍騙案公司申索成功之案例,相反卻有不少消費者一方勝訴之案例。可參考 (附件D - 旅遊會籍高壓推銷 討公道實錄)
a.           根據我們所接觸的大部份個案,通常最常見的出現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l          在對方公司提出申索後,被告可能因為不熟識法律而害怕,並且也不想官司纏身,因而無奈交出對方所開出的賠償金額,然後協議和解。
l          在據理力爭、漫長的審訊過程,相方可能因心力交瘁而不想繼續糾纏,從而有一方開始作讓步,願意退回或賠償部份金額或是互不追究或無條件解約等,在相方同意的情況下,達成協議而在庭上和解
b.          但怎樣才能得到最大利益的和解方案?
這就要視乎你的談判籌碼有多少(如勝算機率、所提供之理據或證供是否夠強大),自己所能堅持及對方的強硬程度而定,因此並沒有一個準則。
c.           不過我們建議
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輕率答應賠錢,因為要賠償多少和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並不能由對方隨意任說,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你不履行合約時他們所損失的金額是多少,否則你也可拒絕同意該賠償金額。
d.          但我們更不希望看見
為了爭氣,不顧自己有否勝算和沒有考慮風險的情況下而堅持打到最後,因為這是不智的行為。
e.           總結:沒有一件案件是100%勝算的,因此應進攻時進攻,應退則退。而法庭在任何時候,都是以鼓勵雙方和解為原則,因為這可以省去訴訟而引起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浪費。不過無論如何,理虧的一方總會害怕打到最後,並且最怕的是傳媒的報導,尤其是公司,因為聲譽對公司的生意最具影響,因此,只要針對對方的弱點來進行攻擊,就是最好的對策了。


司法程序(後篇)
5.      如果
我們
a.           例如
由於本人未有時間準備好,因此只寫到這裡,並且為答應了卻遲遲未能交出的資料感到非常抱歉,希望律師和各位朋友見諒!
而本人希望在之後,得到律師所提供的意見,再看看是否適合公開下半段,並繼而修改,去幫助那些事件還未解決的或仍受困擾的人。
以下是本人的主要問題:
1.      以上資料是否有問題?是否適合公開放上網?
2.      若果把申索論點和抗辯論點公開寫出來,會有機會被指教唆他人訴訟或有什麼弊端嗎?
待續...
以上內容及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並且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上述之任何意見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