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2009年6月22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修訂議程
(截至2009年6月19日)


V.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
(上午11時50分至下午12時40分)
立法會CB(1)1939/08-09(07)號文件
(已於2009年6月16日發出)
-政府當局提供有關香港港的消費者保障制度的文件
 立法會CB(1)1939/08-09(08)號文件
(已於2009年6月16日發出)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的文件(背景資料簡介)

 日期時間地點會議名稱
122/6/200910:45會議室A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

陳偉業議員斥罵政府當局十年來一直訓緊覺!!!

V 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
( 立法會CB(1)1939/08-09(07)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有關香港的消費者保障制度的文件
立法會CB(1)1939/08-09(08)號文件 -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有關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的文件(背景資料簡介) )
43. 主席建議把是次會議的時間延至下午1時,委員表示贊同。
政府當局的簡介44. 應主席的邀請,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發言時請委員參閱立法會CB(1)1939/08-09(07)號文件所闡述的香港現行的消費者保障制度。他表示,政府當局的消費者保障政策,是要確保消費者獲得的產品和服務是安全和具有合理的質素,而且消費者受到公平對待。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曾就此進行檢討,並於2008年提交《公平營商 買賣共贏》報告, 當中建議制定跨行業法例,禁止就供應各種各類貨品及服務時採用不公平營商手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原則上同意加強消費者保障制度,並正聯同其他決策局/ 部門詳細研究消委會的建議,以及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地區所採納的立法及機構安排。在未來數月,政府當局的消費者保障工作,將會主要集中研究有關打擊最常見的不公平經營手法的未來路向。
45. 應主席的邀請,消費者委員會署理總幹事林婉梅女士重申消委會籲請當局立法打擊不公平營商手法,特別是在提供服務方面。她告知委員,與服務有關的投訴已由2006 年的22 427 宗(佔投訴總數的62%)增至2008年的29 247宗(佔投訴總數的70%)。在2009年首5個月內, 共有10 898宗與服務有關的消費者投訴,佔投訴總數的71%。與服務有關的投訴大多在某程度及某形式上涉及不公平、誤導及欺騙的行為, 包括: (i)誤導的廣告及聲言, (ii)採用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iii)接受付款時並未有能力或意圖提供貨品或服務,(iv)餌誘式銷售,以及(v)威脅性或高壓手法。消委會擔心,現時經濟低迷,或會令上述問題更趨嚴重,因為部分企業或會轉而以急進的銷售手法經營,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鑒於香港有迫切需要立法遏止不公平的營商手法,消委會希望當局會審慎考慮和支持消委會在上述報告所提出的建議。由於制定新法例過程漫長,消委會歡迎任何不會引致不必要延誤,並可盡快實施的立法措施。
討論46. 李慧琼議員察悉,未來數月,政府當局的保障消費者的其中一項工作重點,就是進行更多宣傳和教育工作,尤其在失實廣告、消費騙局及陷阱和高壓銷售手法方面,以期提高消費者的警覺。她關注到上述的不良銷售手法存在已久,單憑公眾教育並不能杜絕這些行為。李議員詢問當局下一步會採取甚麼行動,以杜絕常見的不良銷售手法,譬如透過立法。李議員亦問及當局會否考慮向在高壓銷售手法影響下購買會籍的消費者提供一個"冷靜期"。
47.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原則上同意政府當局應加強規管不公平的營商手法,特別在提供服務方面。繼針對打擊貨品銷售的某些不良手法的《2008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實施後, 政府當局將進行進一步檢討, 以加強保障消費者。
48. 李慧琼議員重申,失實廣告、消費騙局的不良銷售手法存在已久,她詢問當局最近一次檢討於何時進行,包括於何時公布檢討結果及建議、以及何時採取保障消費者利益的行動。
49. 關於失實廣告的問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表示,本港現行有數條法例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例如, 《廣播條例》(第562章)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 章) 提供了廣告方面的相關準則及指引。《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旨在禁止貨品的誤導或虛假說明。《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的目的在於限制若干涉及醫療事宜的廣告。鑒於不良的新銷售手法不時出現,政府當局每隔一段期間便須進行檢討,研究如何打擊誤導及不良的銷售手法。當局日後將會進行相關的公眾諮詢活動。
50. 關於消委會提出制定跨行業法例(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甚為普遍), 以杜絕就供應所有各類貨品及服務時的不公平營商手法的建議,湯家驊議員表示對政府當局没有接納此建議感到失望。湯議員察悉政府當局計劃修訂現行法例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參考海外法例,容許代表受害的消費者提出"集體訴訟"。
51.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特別強調政府當局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工作。政府當局雖原則上同意應加強規管不公平的營商手法,但亦留意到消委會的建議既複雜,又範圍廣泛,並會對消費者保障制度現行法律及執法架構造成極重大的改變。政府當局將會採取針對性的方法,打擊最常見的不公平營商手法, 並會在完成制訂未來路向的初步意見後諮詢公眾。政府當局將會參考海外法例,並會在有關文件加上相關例子,不過,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表示," 集體訴訟" 將會對現存的法律制度造成深遠的影響。湯家驊議員強調,當局可考慮把"集體訴訟"的適用範圍只限於消費者的權益。
52.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3(下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在回答湯家驊議員的提問時補充,消委會的建議涉及成立新執法機構及新審裁處的複雜事宜。政府當局同意現時有迫切需要就服務供應方面的不良營商手法進行規管,並正審視現行法例,研究可否收緊有關的管制措施。如有關檢討順利進行,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2009年年底/ 2010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案建議。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隨後表示, 當局的目標是在2009年年底/ 2010年年初制定立法建議, 並諮詢公眾。)
53. 李華明議員申明他是消委會成員。他察悉香港有規管電視及電台廣告的規例,但他對出版物的媒體(特別是不受任何規管的周刊)有大量誤導的廣告湧現深表關注。他對政府當局不採取行動處理這方面的問題甚為不滿,因為此舉間接促使現時刊登誤導廣告的行為愈加猖獗, 尤其是美容和纖體方的廣告。
5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承認《商品說明條例》有不足之處,因為該條例只規管貨物的陳述。政府當局正研究可否把《商品說明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服務範疇。當局亦正考慮關乎舉證責任的事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補充,倘若美容產品的廣告說明有誤導之處,便已觸犯了《商品說明條例》,有關當局可就此提出檢控。目前,政府當局在《商品說明條例》的執法工作上或會遇上困難, 因為舉證的責任由香港海關承擔, 而部分商品說明亦很難予以否定。
55. 李華明議員認為盡快把《商品說明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服務範疇極為重要。
56. 陳偉業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甚為不滿,並表示當局應更積極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他特別強調其辦事處曾接獲多宗投訴,並促請當局應容許把消費者訴訟基金用於更廣泛的層面, 以阻嚇不良的營商手法。消費者委員會林婉梅女士告知委員,消委會是消費者訴訟基金的託管人,而一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就個別基金資助的申請是否符合資格,以及個案的理據是否充分,向消委會提供意見。由於消費者訴訟基金自1994年起運作,消委會將會在2009年內就消費者訴訟基金進行策略性檢討。陳議員關注到消費者訴訟基金應批准更多申請個案, 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57. 主席在總結是次討論時促請政府當局加快進行公眾諮詢和修訂法案的程序,以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

2009年6月14日 星期日

百多購旅遊會籍市民促盡快訂不良銷售法例 2009-06-14




百多購旅遊會籍市民促盡快訂不良銷售法例 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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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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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4 百多名市民向四間自稱旅遊會籍的公司購買旅遊會籍,事後覺得被騙,報警及向消委會投訴,但因證據不足而不了了之。他們促請政府盡快制訂有關不良銷售手法的法例。 化名的A先生,早前收到一間旅遊會籍公司的電話,聲稱他獲獎,通知他去公司領獎,但去到之後,噩夢便開始:「以登記禮物為由,就取去你的身份證去登記,但其實以為他,被他取去身份證,很快便可取回,但誰知他們遲遲也不還給你...我想離開的一刻,他們就會派出經理,裝作了解情況,原來是說一些威嚇的說話,譬如說你可以離開,但我們可以追討你。」他至今損失八萬元。 C小姐的遭遇亦都一樣,零六年簽了旅遊會籍合約,後來覺得被騙,已經沒想過可以拿回損失金錢,當買了教訓,但在去年反而被人上門追數:「收數公司上到來,便說你已簽了合約,若你不給錢,我們就會控告你,我就堅決的說我是不會再交錢,那他們說可以的,那我們有,我們的東西會照做。」 幾名受害人合作開了網頁,至今收到百多人聲稱被四間自稱旅遊會籍的公司,以類似手法游說買下旅遊會籍,大部分都是二十四歲以下青少年。他們試過報警及向消委會求助,都因為被指證據不足,不了了之。 協助他們的政黨表示,這些公司經常轉名及改地址,甚至聘請年青人作游說:「有任何人不給你離開,你都可以堅持離開那個地方,否則你可以報警,控告他非法禁固;任何人也沒有權保存你的身份證,你可以打電話報警,表示有人非法保管他人身份證。」 議員又表示,現在經濟不景,加上臨近暑假,這些公司專找一些希望賺快錢的青少年,呼籲青少年不要因此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