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畀錢冇服務】旅遊會籍代理女董事被捕





【畀錢冇服務】旅遊會籍代理女董事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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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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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上月被消委會點名譴責、位於尖沙嘴星光行的一間「時光共享」旅遊會籍推廣公司,涉嫌以誤導及威嚇等高壓手法促銷,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早前接獲36宗相關投訴,有顧客付了全數款項後卻未能獲得服務。海關追查後昨登門搜證,並拘捕一名20歲女董事。 蘋果日報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 即 like 蘋果 fb : http://www.facebook.com/hk.nextmedia iPhone App : http://bit.ly/AppleDailyApp-iPhone Android App : http://bit.ly/AppleDailyApp-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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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

提防旅遊會籍騙案(附 :遇事後怎辦?)

大家要提防一些旅遊會籍騙案,通常有一些公司,會採用疲勞轟炸及近乎半禁錮的手段,迫受害人簽一份數萬元的旅遊會籍合約,要供款五年,才可每兩年享用一次一星期該公司在海外之渡假屋的屋住權。而且事後發現,該公司職員所說的和合約上所說的大不相同,合約更列明雙方均無權取消合約。這是嚴重的不合理,香港法例中有「不合情理合約條例」(C.458) 「失實陳述條例」(C.284) 作反擊的!!
其實過程中最令人生氣的,是見到騙子公司的嘴面,還有警察的不太合作的態度 ...心痛的是受害人的求助無門...為何他們會受騙?是因為人生沒有方向?還是想找些東西來作自己的目標嗎?

欺詐行騙的警告訊號
參考資料:
  1. 被迫倉卒地簽訂參加合約;有"專人"mark 住你,或一對一向你推銷,其間不許你開電話或聯絡他人;
  2. 特別高利潤或收入保證的承諾;
  3. 聲稱很容易賺取利潤;如找越來越多人來付錢,雖然有一部分錢會付給會員,可是賺的錢根本就不是自己努力的成果,而是那些新會員的錢。
  4. 要求繳付的參加費遠於一般產品、資料套或訓練素材的合理市價;他們可能要求你上一些要數千元有關溝通技巧的堂,又或所得的貨品根本與市價不相稱。
  5. 刻意對提問含糊其詞或不願意公開公司的背景。
以上只是一些欺詐手段最顯著的警告訊號,請緊記,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作出獨立分析。你應鑑定該公司在正式文件上的聲稱,並索取該公司的刊物以備參考。

無良奸商手法
  1. 以電話訪問為由套取個人資料
  2. 事後以中獎為由誘騙受害人到公司領取禮物,而該禮物其實隨處可有(如:船飛、酒店住宿、現金禮券)
  3. 說會有個半小時至90分鐘的講座
  4. 通常約在黃昏或下班時間 (心理學研究該段時間人的意志力是一天中最為薄弱)
  5. 會以播片或講座形式介紹分時旅遊,之後開始疲勞轟炸攻勢
  6. 會有專人「Mark住你」,或一對一向你推銷會籍,其間不許你開電話或聯絡他人,通常讓你到一個位置是你看不見門口的 (心理學研究人看見門口便會想離開)
  7. 會以強勁背景音樂擾亂你的心神
  8. 當你拒絕或要求離開時,會有另一個騙棍輪流對你車輪戰,並拒絕讓你離開,「吹水」話會用法律途徑追究你
  9. 再推銷不遂,便以威迫利誘方法要你簽約
  10. 收取訂金,多少不區,信用卡、易辦事(EPS)、現金全收
  11. 求其解釋,含糊其詞講解合約,避開對消費者不利的重點或只是輕輕帶過
  12. 迫你簽下不公平合約,沒有冷靜期,合約不能終止
如果已不幸中招,請勿放棄,因為還有方法追討的,有很多案件無論透過直接追討,或循小額錢債審裁處,也有很大機會追回。千萬別信「你滿18歲,又不是拿槍指嚇你,合約沒可能取消」等的片面之詞。
其實我手頭上有大量資料,希望逐次放上來,幫到大家身邊的人,如大家有這方面的問題也歡迎留言給我,或我可給少許意見。

附 :
遇事後怎辦?

剛上來看留言,發覺一月中至三月份的留言已被洗去。所以我再把以前在留言版上post 過的對策再縱合起來post一次,給新的受害人一個參考。

遇事後,必須第一時間報警,可考慮以「旅遊會籍詐騙」為報案理由,取報案編號及落口供。因為警方的備案,對日後無論到消委會或上庭,甚至cut payment,都有很大幫助,可以說更勝你的千言萬語。

然後拿報案編號,致電Card Centre cut card, cut auto payment,但這裡請別抱太大祈望,因cut payment是要相方的。但這步卻不可不做,否則繼續供,則等同間接承認合約。再到消委會投訴有關公司的行銷手法,並表示警方已開始跟進,否則你的投訴可能不被受理。同時到民政事務局排期,取免費法律諮詢,因排期往往需時三至四星期,故越早排期越好,但注意每個case只可以問一次意見,故要想清楚你想問的是什麼,否則白費機會。亦可考慮網友間約好,就事態的發展,該公司的回應,再決定在不同的時間,由誰來問些什麼。

然後以書面方式向該公司提出解約,一定要依正手續來做,半點不能馬虎。( 其實解約書跟不跟sample 來寫分別不大,最重要是清楚指出因對方在推銷過程中嚴重誤導,你完全不接受,亦不同意合約內的所有條文,故要求解約,並指出警方已展開跟進。) 信應以掛號的方式寄出,要放心點可再fax 一次。若該公司日後回信給你,你可看再上來問大家意見,因他們會因應不同的受害人,作不同的回信。但若他們提出不合理的解約條件,則可以不理,但必須回信指正在考慮中,否則他們可以反指你拒絕與他們聯絡。

再載同所有的文件,包括警方的口供,影印數份連同幾張白紙,到小額排期。事實上以小額庭去解決這件事是最乾淨俐落的方法,因小額庭不用律師代表上庭,而且亦是由法官直接判決,可免除律師費。而且以前亦有成功的案例,可參考SCTC026290/2001。
案例: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快速搜尋 判案書號碼:SCTC26290/01
或直接打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26749&AH=&QS=&FN=&currpage
受害人不僅可以取回全數費用,該公司甚至要向受害人作金錢賠償。而約兩年前亦有相似案例,亦被判勝訴。當然事隔數年,合約可能已經不同,但一上小額庭,就要堅持到底。一定要等官判,事件才可斷尾,否則可能會有很多手尾。亦不要輕易與他們庭外和解或消案,否則到時法庭或警方不再受理,你的 bargaining power 就會完全消失,任人魚肉。

在你出庭前數天,可能會有對方的律師或高層聯絡你,指你現在是如何不利,他們會如何追究等等,然後特別offer 你私下解約,並告訴你很多人已私下簽了解約書。他們當然不會給你副本作考慮,而要你先上他們公司才講解並簽約。解約書不外乎要你再交幾千至上萬的行政費,昔日已交的錢不能退還,並且要保密不再追究等。請千萬別上當,這是他們逐個擊破的方法。當中的條文亦是只保障他們,而對你將會非常不利。其實由始至終理虧的一方不是你,絶無可能要再付行政費做怨大頭。幾日前亦已有網友談過,他的朋友接受對方律師的條件私下解約,並到法庭消案,不但弄得解約不成,反而變成凍結合約兩年,而法庭則以案件已結束為由不再受理的困局。

當然若你仔細看過解約書,並認為可以接受,則簽名亦無妨。不過建議交律師過目較有保障,始終我們不懂法律用語,當中可能涉及一些細條文,會為日後帶來訴訟或被對方追究的風險。而且你亦不要立即簽署,而要求取副本作詳細考慮,再與家人朋友商量。請緊記,他們所"OFFER"給你的解約條款,並非什麼金科玉律,你同樣可就條件作修改,不要因怕麻煩而委曲接受。

不幸的事經已發生,空徬徨亦無用,唯有一步步走下去。而且一定要「企硬」,不要再被花言巧語騙到或嚇怕。

看到間中還是會有網友撞進來留言,那就告訴大家其中一間公司的結局:美好的騙局結局
看完, 大家會更有盼望!

2017年1月14日 星期六

【蘋果踢爆】入會要成三千銀 旅遊會籍公司搵笨






【蘋果踢爆】入會要成三千銀 旅遊會籍公司搵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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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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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間以美國為總部的旅行會籍銷售公司,近年在香港大展拳腳,至今已招收逾千會員。該間名為WorldVentures(WV)的公司,聲稱可「邊旅行邊賺錢」,除了向會員推銷會籍外,亦聲稱會提供另一間旅行社的特價旅行團。有人入會後發現旅行團貨不對辦,要參加所謂的低價或免費旅行團門檻奇高,得不償失。 記者︰趙雅婷 蘋果日報 : http://hk.apple.nextmedia.com 即 like 蘋果 fb : http://www.facebook.com/hk.nextmedia iPhone App : http://bit.ly/AppleDailyApp-iPhone Android App : http://bit.ly/AppleDailyApp-Android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電話騙案再現! 港婦$2588買旅遊會籍 訂房被cut線




電話騙案再現! 港婦$2588買旅遊會籍 訂房被cut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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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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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會籍電話騙案再次出現!本刊早前接獲一宗投訴個案,投訴人關太於7月收到自稱「御濠君匯Royal-Club」的職員來電,推銷一條龍式旅遊會籍,優惠包括澳門新濠影匯酒店兩晚住宿等。惟付款後,關太卻難以再聯絡職員及訂取酒店房間,懷疑受騙;新濠影匯回覆本刊指,他們沒有授權任何個人或公司代表透過電話銷售或推廣酒店套票。 家庭主婦關太向本刊表示,今年七月初收到該會職員來電,推銷澳門酒店會籍,「價錢好似係$2,588,我覺得價錢合理。有一年VIP會籍,當時講到係一條龍服務。」一年會籍包送兩晚新濠影匯酒店住宿、免費自助午餐及表演節目正價7折優惠;當時職員指酒店為新張期間,才會有優惠計劃。關太與先生不時旅行,不虞有詐,決定購買一年會籍。 數天後,關太收到一封寄自「御濠君匯集團國際有限公司」的信件,信件指VIP會員可享新濠影匯酒店、百老匯酒店各一晚住宿及自助午餐兩位;信件內還包內含一張VIP卡及優惠券,優惠券包括自助餐、水舞間、「影滙之星」8字形摩天輪。惟優惠券底部卻指,「小冊子為介紹內容,並非優惠券」。 關太隨即致電「御濠君匯」預訂酒店房,電話卻一直未能接通,「一打去,接通就cut線。一直都係咁,咁樣點book?」她再次打去銷售部找經理,經理卻推卸責任指,會再有同事聯絡她,最後無疾而終;及後一位陳先生回覆關太指房間已滿,需要加錢升級才可入住,不停游說關太加錢。最後,關太來回致電好幾次,甚至被對方Cut線,「喺收線前,我仲聽到有把男人聲講了句『好煩呀』。當他再cut我線的時候,我就知好大機會是詐騙集團,我都已經沒有再打去。」記者亦親身致電預約熱線,惟一直未有人接聽。 關太其後向警方及消委會求助,「消委會有透露過,check到登記的公司叫高美匯Royal Club,而他亦話俾我知,高美匯在香港是沒有分公司。」記者翻查公司註冊處和商業登記資料,兩間公司均無登記。 而根據信用卡過戶的公司資料,記者找到疑似「御濠君匯」的官方網站。網站內放滿澳門酒店的優惠,更稱有市場價及會員價,惟繁簡體字夾雜,甚至有「怪碼」,感覺簡陋。根據網站內公司地址,記者到訪九龍灣上址,公司為「駿業國際」而非「御濠君匯」,接待處職員指他們為秘書公司,負責幫不同公司收信,但找不到「御濠君匯」,「有冇英文名?我們search唔到。(royal-club。)都係search唔到。」 新濠博亞娛樂公司及銀河娛樂集團均回覆本刊指,他們與「御濠君匯」冇合作關係,亦冇授權銷售酒店的套票;由2013年至今,消委會接獲約80宗有關酒店及餐飲會籍投訴。 撰文:黎雅婷 攝影:胡智堅、李育明、高仲明 壹週Plus : http://hk.next.nextmedia.com 即 like 壹週Plus fb : http://www.facebook.com/nextmagazinef...

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不良售銷手法+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以下是一些人民教育及社會法律等知識, 相信大家看完後, 除了可以增廣知識外, 還會令自己了解到更多自己所身處既境況, 了解更多他們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上到庭上也知道怎樣去訴說他們的不是, 從而令自己個心也會定d~


而不良的售銷手法有以下:

3.4.1.2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但 是 一 些 商 人 利 用 不 當 的 銷 售 手 法 誘 使 或 逼 使 消 費 者 購 買 其 貨 品 或 服 務 , 消 費 者 在 不 察 覺 或 不 情 願 的 情 況 下 , 購 買 得 來 的 可 能 是 不 合 乎 自 己 需 要 或 質 素 成 疑 的 產 品 , 價 錢 亦 可 能 不 合 理 地 高 昂 。 
不 當 的 銷 售 手 法 主 要 涉 及 詐 騙 、 誤 導 、 餌 誘 、 高 壓 催 迫 等 行 為 , 其 實 經 營 者 可 因 此 等 行 為 招 致 民 事 或 刑 事 責 任  , 然 而 一 般 消 費 者 可 能 對 有 關 法 律 條 文 欠 缺 認 識 , 或 者 恐 怕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要 花 費 金 錢 和 時 間 , 又 或 者 因 舉 證 方 面 有 困 難 , 沒 有 依 法 追 究 。 但 這 樣 啞 忍 , 即 等 同 鼓 勵 不 當 商 人 繼 續 以 不 當 手 法 銷 售 。 ( 但 亦 有 消 費 者 誤 解 有 關 的 法 律 理 念 , 動 輒 作 出 投 訴 和 索 償 , 同 樣 都 是 未 有 好 好 的 履 行 消 費 者 權 益 和 責 任 。 ) 
3.4.1.3 不 良 手 法 的 類 別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每 年 發 現 有 不 少 個 案 涉 及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
這 些 投 訴 大 多 涉 及 電 器 產 品 、 影 音 器 材 、 藥 物 及 中 草 藥 、 美 容 院 、 模 特 兒 介 紹 所 和 海 外 渡 假 屋 等 貨 品 及 服 務 。
以 下 是 某 些 經 常 會 引 起 關 注 的 不 良 手 法 類 別 。
1. 失 實 陳 述 : 
失 實 陳 述 是 不 正 確 或 虛 假 的 陳 述 , 分 口 頭 和 書 面 兩 種 , 或 兩 者 的 結 合 。 失 實 陳 述 可 由 資 料 錯 誤 、 不 準 確 、 遺 漏 重 要 事 實 , 以 及 製 造 虛 假 印 象 而 產 生 。 
2. 不 明 言 ( Non-disclosure ) 或 透 過 「 不 作 為 」 ( Omission ) 欺 騙 : 
a. 不 明 言 、 甚 麼 也 不 做 , 也 可 以 構 成 欺 騙 。 商 人 如 對 重 要 資 料 不 明 言 、 不 發 表 或 不 予 披 露 , 可 構 成 誤 導 或 欺 騙 。 當 消 費 者 合 理 期 望 商 人 提 供 明 確 資 料 時 , 商 人 不 得 以 半 真 半 假 或 以 不 明 言 方 式 誤 導 。 
b. 商 人 在 消 費 者 選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時 , 應 披 露 包 括 價 格 在 內 的 所 有 重 要 條 款 及 條 件 , 尤 其 當 消 費 者 得 知 該 條 款 或 條 件 後 , 可 能 會 作 出 不 同 選 擇 。 
c. 商 人 沒 有 提 及 會 有 額 外 費 用 或 條 件 , 尤 其 是 當 消 費 者 以 為 『 毋 須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 時 , 卻 獲 悉 若 不 購 買 昂 貴 的 『 附 件 』 , 該 服 務 或 產 品 則 無 法 使 用 ,  則 此 亦 屬 於 不 明 言 的 欺 騙 。
3. 預 測 
當 商 人 作 出 預 測 , 而 又 明 知 會 證 實 為 失 實 , 或 不 顧 是 否 真 實 時 , 則 此 行 為 屬 於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
4. 免 責 聲 明 及 限 制 字 體 細 小 
a. 任 何 免 責 聲 明 、 豁 免 條 款 、 附 帶 條 款 或 條 件 ( 例 如 『 *適 用 條 件 』 ) , 不 得 以 較 小 或 細 小 字 體 『 隱 藏 』 , 因 為 此 舉 可 能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購 買 決 定 。
b. 以 細 小 字 體 陳 述 是 否 具 誤 導 性 , 須 視 情 況 而 定 。 任 何 以 細 小 字 體 陳 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不 得 對 正 文 的 主 要 訊 息 作 出 重 大 改 動 , 因 不 得 預 期 消 費 者 會 費 力 查 找 詳 細 條 款 及 條 件 。
5. 主 動 提 供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 及 選 擇 拒 絕 ( Opt Out ) 條 款 
a. 商 人 不 應 利 用 消 費 者 的 不 行 使 權 利 或 一 般 消 費 習 性 進 行 銷 售 , 而 應 要 求 消 費 者 主 動 選 購 產 品 或 服 務 。 換 句 話 說 , 應 要 求 消 費 者 「 選 擇 採 用 」 產 品 或 服 務 , 而 非 「 選 擇 拒 絕 」 ( 例 如 , 在 任 何 免 費 試 用 期 後 再 作 出 選 擇 ) 。 美 國 在 這 方 面 執 行 得 較 香 港 嚴 格 。 
b.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商 人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免 費 試 用 , 而 在 試 用 期 屆 滿 自 動 延 續 該 產 品 或 服 務 , 這 種 行 為 亦 可 視 為 具 誤 導 性 的 ; 當 然 , 若 消 費 者 明 確 表 示 希 望 繼 續 接 受 該 產 品 或 服 務 則 屬 例 外 。 
6. 無 理 收 費 
『 無 理 收 費 』 一 詞 用 於 描 述 在 消 費 者 的 賬 單 內 收 取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收 費 的 行 為 。 就 消 費 者 未 要 求 或 授 權 的 服 務 收 費 , 或 在 賬 單 內 用 一 般 性 的 詞 語 ( 例 如 「 服 務 費 」 或 「 其 他 費 用 」 ) 來 說 明 服 務 收 費 , 或 無 明 確 說 明 所 提 供 的 是 甚 麼 服 務 而 增 加 對 消 費 者 的 收 費 ( 例 如 「 附 加 費 」 ) , 均 屬 無 理 收 費 。

以上內容ref by: http://www.pshece.com/reference_3.htm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 CAP.458
此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服務提供合約」(包括地產代理協議)而其中一方是「以消費者身份交易」(DEALS AS CONSUMER)。
可能視為不合情理的情況 (第6條)
法庭有權考慮以下事項以決定合約本身或其中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是否 屬於「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
B) 不公平的合約條款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 第 458 章 ) 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如果 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 (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條例的 第5條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或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在決定某份合約或任何條款是否不合情理時,法庭須按照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6條 (香港法例第458章)考慮以下各點:
  1. 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 (***議價能力的差別)
  2. 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為,以致消費者須遵守一些條件,而那些條件對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言,按理並非必要; (非必要條件加諸於消費者)
  3. 消費者是否能夠明白與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文件; (*****消費者是否明白文件內容)
  4. 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或可能提供貨品或服務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對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行事的人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 (**********是否有行使不當影響或壓力或不公平手法)
  5. 消費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獲得相同或同等貨品或服務的情況及所需付的款額。 (其他行家要求是否一樣)
例子
於2002年,小額錢債審裁處曾就一宗關於銷售酒店/渡假服務會籍的案件展開聆訊,並最終裁定該消費者合約屬不合情理。審裁官基於下列的理由作出判決:
  • 申索人(兩名顧客)的處境是不利於討價還價,因為申索人需要簽署一份由被告(一間旅遊渡假服務公司)早已預備好的標準合約
  • 於簽約之前,申索人沒有足夠時間審閱該合約,也未能就合約內容徵詢他人之意見
  • 在合約訂立時,被告未能證明公司已擁有該渡假酒店(或有權佔用它),申索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境況﹔
  • 待申索人付清全數會費( 115,500元以分期付款)後,他們才可以使用該渡假酒店。此外,他們亦要每年繳交管理費﹔
  • 於簽約之前,申索人遭受被告公司職員的不恰當影響或壓力
以上內容 ref by: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consumer_complaints/consumer_protection/q5.shtml

法庭不得考慮在立約時無法合理預見的情況所引致的不合情理之事,但法庭可以考慮在這條例生效(20/10/1995)以前的行為及已存在的情況。
自立約後各方在履行合約方面的行為,將會影響法庭在裁定不合情理合約時 所應給予的濟助。
在裁定合約或某些部分不合情理時,法庭有權:
- 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
- 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
- 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或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 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以上內容 ref by: http://www.midland.com.hk/agency/chi/campus/bcourse/mustread/part3/3g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