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針對政府制定之旅遊會籍合約冷靜期 (有關行政費之漏洞)

  經過前一輪的新聞及傳媒報導後,政府在今年7月15日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加強保障消費權益,以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意見。
  當局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數類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
  擴展現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範圍,以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文件也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以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擬議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並賦予海關新的執法權力,以有效執行擬議的公平營商條文。...
  至於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當局建議實施冷靜期。...
詳情請參閱:http://www.cedb.gov.hk/citb/tc/Hot_Topic/Popup_2010-07-15_e.html
  可見政府在未來,是有決心推出有關的相應措施,以打擊有關不良的銷售手法。
  可是在這新的一年裡,有一些旅遊會籍公司,聲稱有冷靜期,但在取消合約時卻要收取有關的行政費。
  近日有網友來信,指除了在公司的推銷下,簽下合約,但當中合約卻有一條文為:三天的冷靜期內取消合約,需附上部份有關之行政費用。該網友事後才發現,認為該行政費用含糊不清,而且三天的冷靜期時間太短,因而與公司事後發生爭呦。
  雖然政府現時還未為旅遊會籍合約設立冷靜期,但企業在自我監控下自己制定冷靜期確實是好事。可是如果合約制定的條文有含糊或不清晰的地方,而簽約時又沒有和客戶解釋清楚,往往會因此而發生誤會或爭執!
舉例:(以下例子只用作:討論有關冷靜期細節及行政費用是否合理問題)




  在以上圖中紅色圈內部分所示,雖然有三天的冷靜期讓簽約者向公司申請取消會籍,可是卻需付上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之70%。
  我們認為:
1. 這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 - 因為我們所認為的冷靜期,當初的原意是:在冷靜期內,任何的會籍或合約,都必須是無條件解除或取消。
2. 行政費用不清晰 - 條文中,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並無例明,因此該總額之70%最終到底是多少有機會隨公司任定。
3. 三天的冷靜期太過倉猝 - 我們認為當發現合約有問題時,能夠讓簽約者有足夠去處理及解決問題的時間(如諮詢法律意見等),最少應定為七日;而根據消委會數據及資料顯示,接獲有關時光共享/旅遊會籍的投訴或糾紛的,大部分都是剛出社會的年青人,而香港人生活繁忙,有時簽約後未必及時發現問題,何況是剛出社會拚博的年青人!因此冷靜期應定為十四日更為合理。
4.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構成「誹謗」的準則

什麼是誹謗罪?
- 誹謗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 誹謗罪客觀方面是必須構成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 構成誹謗罪必須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1.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2.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3.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如果誹謗性字句不是由我寫出來(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複已發布了的字句,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如某人將一件事情向另一人講述一次,就當是一次發布計算;如果聆聽者再向第三個人複述同一件事,就當作第二次發布。如有關內容具誹謗性,第二次發布就算作一個新的誹謗行為。
在法律上,純粹引述他人的字句亦算是發布。如果字句具誹謗性,就算該人只是重複引述其他人的字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總之,無論有關字句已被複述了多少遍,每一次複述亦算是新的誹謗行為。
雖然無意中散播了失實而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辭,不構成誹謗罪。但當受損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堅持繼續撒播的,就會構成誹謗罪。
被誹謗的原告人需確認出以下事項才能作出訴訟
誹謗性陳述是否針對原告人(其內容有否詆毀成份);及
被告人是否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沒有公開該人或該公司名稱也能構成誹謗嗎?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確實是受到某人或某公司的欺負,想告知大家,應該怎樣做?
在發言時應盡量避免一些非真實性或誹謗性的字句,在沒有真憑實據前,都不要指名道姓地訴說別人或公司的不是。但香港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地方,所以能持有客觀的言論、講述自己的遭遇或有理據的懷疑是絕對允許的!
不過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情況下,有很多人都會盡量不公開任何人或公司名稱或加以"懷疑"、"疑似"等字眼及用代用名或化名在所發布的言論或分享歷程當中,以減低自己可能有意或無意的中傷及被告誹謗的機會。
例子:
我本人懷疑B記可能是一間黑店,因為B記所賣的貨品是與他所向我說的前後有很大出入,而且事情經過是這樣的...by A君

其中除了M記是人人所認知之外,B記是一般人所不認識的、在相關文章上找不到或不能辨認出來的話,所以就算有B字頭相關的公司或店舖都不能因此而提出誹謗訴訟。
再者如果該描述的事件內容是事實,並且有依據去值得令人懷疑的,那該描述就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會被當作誹謗性的發言,因為這事情在客觀方面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不構成誹謗罪。
總結由於網絡發展迅速,在很多公眾地方都可以上網,在追查有關陳述的作者或發布者方面上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很多人經常以匿名或用化名去發布言論去中傷他人。不過無論如何,不管是有意或無意,言論在網上已經不是私人空間,現實生活法律同樣適用。為免不邪及誹謗入罪,希望大家自律,請好好善用網上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