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針對政府制定之旅遊會籍合約冷靜期 (有關行政費之漏洞)

  經過前一輪的新聞及傳媒報導後,政府在今年7月15日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加強保障消費權益,以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意見。
  當局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數類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
  擴展現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範圍,以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文件也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以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擬議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並賦予海關新的執法權力,以有效執行擬議的公平營商條文。...
  至於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當局建議實施冷靜期。...
詳情請參閱:http://www.cedb.gov.hk/citb/tc/Hot_Topic/Popup_2010-07-15_e.html
  可見政府在未來,是有決心推出有關的相應措施,以打擊有關不良的銷售手法。
  可是在這新的一年裡,有一些旅遊會籍公司,聲稱有冷靜期,但在取消合約時卻要收取有關的行政費。
  近日有網友來信,指除了在公司的推銷下,簽下合約,但當中合約卻有一條文為:三天的冷靜期內取消合約,需附上部份有關之行政費用。該網友事後才發現,認為該行政費用含糊不清,而且三天的冷靜期時間太短,因而與公司事後發生爭呦。
  雖然政府現時還未為旅遊會籍合約設立冷靜期,但企業在自我監控下自己制定冷靜期確實是好事。可是如果合約制定的條文有含糊或不清晰的地方,而簽約時又沒有和客戶解釋清楚,往往會因此而發生誤會或爭執!
舉例:(以下例子只用作:討論有關冷靜期細節及行政費用是否合理問題)




  在以上圖中紅色圈內部分所示,雖然有三天的冷靜期讓簽約者向公司申請取消會籍,可是卻需付上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之70%。
  我們認為:
1. 這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 - 因為我們所認為的冷靜期,當初的原意是:在冷靜期內,任何的會籍或合約,都必須是無條件解除或取消。
2. 行政費用不清晰 - 條文中,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並無例明,因此該總額之70%最終到底是多少有機會隨公司任定。
3. 三天的冷靜期太過倉猝 - 我們認為當發現合約有問題時,能夠讓簽約者有足夠去處理及解決問題的時間(如諮詢法律意見等),最少應定為七日;而根據消委會數據及資料顯示,接獲有關時光共享/旅遊會籍的投訴或糾紛的,大部分都是剛出社會的年青人,而香港人生活繁忙,有時簽約後未必及時發現問題,何況是剛出社會拚博的年青人!因此冷靜期應定為十四日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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