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針對政府制定之旅遊會籍合約冷靜期 (有關行政費之漏洞)

  經過前一輪的新聞及傳媒報導後,政府在今年7月15日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加強保障消費權益,以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意見。
  當局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數類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
  擴展現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範圍,以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文件也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以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擬議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並賦予海關新的執法權力,以有效執行擬議的公平營商條文。...
  至於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當局建議實施冷靜期。...
詳情請參閱:http://www.cedb.gov.hk/citb/tc/Hot_Topic/Popup_2010-07-15_e.html
  可見政府在未來,是有決心推出有關的相應措施,以打擊有關不良的銷售手法。
  可是在這新的一年裡,有一些旅遊會籍公司,聲稱有冷靜期,但在取消合約時卻要收取有關的行政費。
  近日有網友來信,指除了在公司的推銷下,簽下合約,但當中合約卻有一條文為:三天的冷靜期內取消合約,需附上部份有關之行政費用。該網友事後才發現,認為該行政費用含糊不清,而且三天的冷靜期時間太短,因而與公司事後發生爭呦。
  雖然政府現時還未為旅遊會籍合約設立冷靜期,但企業在自我監控下自己制定冷靜期確實是好事。可是如果合約制定的條文有含糊或不清晰的地方,而簽約時又沒有和客戶解釋清楚,往往會因此而發生誤會或爭執!
舉例:(以下例子只用作:討論有關冷靜期細節及行政費用是否合理問題)




  在以上圖中紅色圈內部分所示,雖然有三天的冷靜期讓簽約者向公司申請取消會籍,可是卻需付上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之70%。
  我們認為:
1. 這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 - 因為我們所認為的冷靜期,當初的原意是:在冷靜期內,任何的會籍或合約,都必須是無條件解除或取消。
2. 行政費用不清晰 - 條文中,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並無例明,因此該總額之70%最終到底是多少有機會隨公司任定。
3. 三天的冷靜期太過倉猝 - 我們認為當發現合約有問題時,能夠讓簽約者有足夠去處理及解決問題的時間(如諮詢法律意見等),最少應定為七日;而根據消委會數據及資料顯示,接獲有關時光共享/旅遊會籍的投訴或糾紛的,大部分都是剛出社會的年青人,而香港人生活繁忙,有時簽約後未必及時發現問題,何況是剛出社會拚博的年青人!因此冷靜期應定為十四日更為合理。
4.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構成「誹謗」的準則

什麼是誹謗罪?
- 誹謗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 誹謗罪客觀方面是必須構成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 構成誹謗罪必須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1.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2.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3.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如果誹謗性字句不是由我寫出來(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複已發布了的字句,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如某人將一件事情向另一人講述一次,就當是一次發布計算;如果聆聽者再向第三個人複述同一件事,就當作第二次發布。如有關內容具誹謗性,第二次發布就算作一個新的誹謗行為。
在法律上,純粹引述他人的字句亦算是發布。如果字句具誹謗性,就算該人只是重複引述其他人的字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總之,無論有關字句已被複述了多少遍,每一次複述亦算是新的誹謗行為。
雖然無意中散播了失實而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辭,不構成誹謗罪。但當受損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堅持繼續撒播的,就會構成誹謗罪。
被誹謗的原告人需確認出以下事項才能作出訴訟
誹謗性陳述是否針對原告人(其內容有否詆毀成份);及
被告人是否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沒有公開該人或該公司名稱也能構成誹謗嗎?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確實是受到某人或某公司的欺負,想告知大家,應該怎樣做?
在發言時應盡量避免一些非真實性或誹謗性的字句,在沒有真憑實據前,都不要指名道姓地訴說別人或公司的不是。但香港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地方,所以能持有客觀的言論、講述自己的遭遇或有理據的懷疑是絕對允許的!
不過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情況下,有很多人都會盡量不公開任何人或公司名稱或加以"懷疑"、"疑似"等字眼及用代用名或化名在所發布的言論或分享歷程當中,以減低自己可能有意或無意的中傷及被告誹謗的機會。
例子:
我本人懷疑B記可能是一間黑店,因為B記所賣的貨品是與他所向我說的前後有很大出入,而且事情經過是這樣的...by A君

其中除了M記是人人所認知之外,B記是一般人所不認識的、在相關文章上找不到或不能辨認出來的話,所以就算有B字頭相關的公司或店舖都不能因此而提出誹謗訴訟。
再者如果該描述的事件內容是事實,並且有依據去值得令人懷疑的,那該描述就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會被當作誹謗性的發言,因為這事情在客觀方面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不構成誹謗罪。
總結由於網絡發展迅速,在很多公眾地方都可以上網,在追查有關陳述的作者或發布者方面上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很多人經常以匿名或用化名去發布言論去中傷他人。不過無論如何,不管是有意或無意,言論在網上已經不是私人空間,現實生活法律同樣適用。為免不邪及誹謗入罪,希望大家自律,請好好善用網上資源!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二)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程

*IV.
加強消費者保障法例打擊不公平營商手法:檢討的大方向
(上午10時50分至11時45分) 

立法會CB(1)1910/09-10(03)號文件
(隨文附上)
-
政府當局就加強消費者保障法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政策的大方向提交的文件

立法會CB(1)1910/09-10(04)號文件
(隨文附上)
-
立法會秘書處就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擬備的文件(最新背景資料簡介)
* 所有其他立法會議員均獲邀出席參與此項目的討論。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
1
2010年5月18日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10-05-19 規管服務貨不對辦 唔到肉


不良營商擬列刑事
虛假說明、餌誘銷售、刻意隱瞞 皆屬違法

 【蘋果日報訊】近年不良營商手法層出不窮,政府終於建議立法予以打擊,規管虛假說明的服務消費、餌誘式銷售、刻意遺漏誤導、威嚇等不良手法。日後商戶以威嚇或高壓手段,如阻止消費者離開店舖等,便屬違法。不過,金融服務產品及物業交易不受相關規管。政府今年第三季將進行公眾諮詢,預計明年夏季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
記者:謝明明、張文傑

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給被告的朋友參考(建議找區議員的免費法律諮詢)

給被EC告或在告EC的朋友參考: 旅遊會籍高壓推銷 討公道實錄
給被EC或Rosland追討的朋友:相信大家可能收到一個自稱是受EC或Rosland委託的收數公司的人以隱藏電話來電追數,及可能收到一封只有姓氏和聯絡電話的追討信。
首先,不用怕,請問清楚對方是那一間收數公司、姓名和公司的聯絡電話,並可選擇示意將對話內容進行錄音以保障自己。如受到恐嚇或滋擾時,請立即到警署報案!(如有查詢請致灣仔中區分區警署重案組第三隊,電話:2860 1943  或 如需報案或提供相關資料,請致電商業罪案調查科預約時間落口供,電話:2860 5012)
我們不建議再上其公司進行談判,有什麼事情最好以書信來往(白紙黑字)。如不需要其服務,請務必以信件示意或要求取消(可參考民建聯律師草擬的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如有合約需要簽署,都可要求對方附上合約副本,看清楚後才考慮決定是否簽署。
各位苦主/受害者,大家好!就一般認為自己是苦主或是受害人的情況下(尤其當收到法庭傳票時),我們所能建議或提供的分別有兩個不同方向的選擇/正確的處理方法(緊急的應變方案):
一.就是委曲接受他們開出的條件,與公司簽約和解,但簽約時必須非常小心,最好要求合約副本帶走回家觀看及考慮,並最好請律師觀看文件有沒有問題,當律師向你解釋清楚合約內容後,確實是你所想和願意接受的條文或條件後,才好簽署和約。
二.就是不接受他們所開出的條件,即拒絕簽和約,而根據普通法的自由立法精神,立約者一經簽署,就會受到合約條款的約束,有責任履行合約,但如果合約內容是有不合理的條款,法庭是有權強行終止這份合約的。詳情可參考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若果你是急切的話,可請一位律師去幫忙進行申索程序或進行和解談判 - 以知道個案的勝算有多大,透過談判來爭取最合理並且最有利的和解方案及條件。
建議可到律師公會網址: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lawfirmdirectory/default.asp按「消 費 者 保 障」/「民 事 申 索」/「仲 裁 / 調 解」等等的法律類別去進行找尋,以尋求一些幫助或法律意見,以考慮決定是否請律師進行處理小額庭上之申索文件,費用是數百至數千元不等,視乎個案情況或申索金額而定; 或 請一位律師去進行談判或進行調解,並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簽定和約條文,這才是上策。
若然還有時間(或只是剛剛收到法庭傳票),可到各區的區議員辦事處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建議先把自己的個案整理好並用文字記下(清楚詳細地寫下事發的遭遇經過和想問的問題),並將有關資料或法律諮詢表格遞交到該議員辦事處,好讓他們所轉介的義務律師清楚了解你的個案,從而安排法律諮詢,並提出有效而準確的意見或建議 。(一般情況,排期大概需時一至三星期)
相關資料:
余若薇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法律諮詢表格

不過無論你選擇什麼也好,即使三日內在不知所措的情況下再與公司簽署另一份文件也好,只要你有感到受騙、懷疑、有問題或有不合理的事情時,都可以做以下建議事項以保障自己(建議必須要做的事):
1.請把當晚整個遭遇過程以文字記下,以防止日後自己忘記或有助寫投訴信時或日後需要訴訟時之供詞/證供。

2.下載並填寫投訴『旅遊會籍銷售手法』登記表(受權書)email到antitravelcheat@gmail.com及cc到iceice.wong@gmail.com,以受權議員跟進。
3.諮詢法律意見,詳細描述案情,希望得到什麼,提出問題和要求,律師才能提供意見或建議事項。


 .若果不需要其公司的服務,請務必向對方示意!(可以下載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選寫真實的內容,寄給對方公司。)
 .若果要求遭拒絕或談判不果,請先諮詢法律意見,看看是否適合或需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在入稟前向對方示意,如:通知或警告對方,在指定日期內不作回應或不答應要求,將不再作通知,並採取法律行動!
 .當然若遇到不公平的交易,例如: 貨不對辦; 逾期不交貨; 對服務不滿。經與店方交涉不果,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https://www2.consumer.org.hk/ccweb/caseweb.nsf/ChineseComplaint?OpenForm填寫投訴表格,以讓消委會跟進事件,並且這會增加投訴數字。)
 .若你尋求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或法律上的補償,可了解後申請消委會其下的消費者訴訟基金。(申請方法:
下載並填寫消費者訴訟基金申請表格 (參考) 連同$100元的支票[支票抬頭人請寫﹕「Consumer Council – CLAF Trust Account」。]郵寄至 "香港北角渣華道 191 號嘉華國際中心22 樓"消費者訴訟基金收。)
 .若完成以上建議事項後,便可靜心等待訴訟基金的批核或援助。(詳情請看何為消費者訴訟基金?)
 .若有需要時(如受到對方電話滋擾、威嚇或恐嚇時),請務必向警方報案及求助!
 .必要時(如警方、消委會等的政府部門,應理的不理或愛理不理時),可找議員或傳媒求助。(如向警方或消委會進行施壓,以要求警方展開調查或加快消委會基金的審批進度。)

我們不是法律人士,建議只供參考!

最後,我們呼籲各位都必須將整件事情向家人和盤托出,因為家人才是最值得信任和最可靠的後盾。(當家人了解及明白事件後,可減輕你精神壓力上的負擔,因為一來不用再花精神去隱瞞,二來更會得到家人的支持和鼓勵!)而且,這也可避免了你的家人或親友們,因不小心而誤墮這些不良的銷售陷阱。

聯絡及下載資料:
如有查詢,請聯絡民建聯當區支部 / 瀏覽該黨網站
或聯絡
有關負責議員助理資料:
立法會議員聯合辦事處議員助理 黃冰芬女士
電話:2643 3383
傳真:2642 2280
Email:iceice.wong@gmail.com
辦事處地址:馬鞍山頌安邨智樓地下DB01室
有關負責議員資料:
民建聯沙田區議會議員 葛珮帆博士
電話:2144 3788
傳真:2144 3082
Email:info@moscommunity.hk / eq@eqweb.hk
辦事處地址:馬鞍山頌安邨智樓地下DB01及DB02室 (葛珮帆議員辦事處)
Rosland的苦主/受害人可聯絡:黃毓民議員辦事處(陳小姐)

其他有關資訊:

2009年12月26日 星期六

旅遊會籍騙案涉款 600萬 苦主逾 200人 部份入稟索償


旅遊會籍騙案涉款 600萬 苦主逾 200人 部份入稟索償 200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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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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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工友服務處指出,部份以旅遊會籍服務為名的公司,以調查公司作遮掩,透過進行電話問卷套取受訪者個人資料,並以禮品利誘受訪者前往辦事處硬銷旅遊會籍。街工指苦主的人數超過 200人,已損失的金額逾 200萬元,要求警方及消費者委員會介入。有苦主已與其他受害人申請消委會的訴訟基金,入稟向旅遊公司索償,案件下周二在灣仔區域法院聆訊。 四名被硬銷旅遊會籍的苦主,昨要求警方及消委會協助取消合約。 陳亮華攝 拒付款半夜受電話滋擾 街工至今合共收到涉及四間旅遊會籍服務公司的投訴,涉及全體苦主的金額逾 600萬元。其中一名苦主 Alice表示,在 07年間被誘騙前往一間會籍服務公司的辦事處,在登記時被沒收身份證,並禁止她使用手提電話及前往洗手間,獨坐在一個房間中被疲勞轟炸數小時,向她硬銷簽署購買旅遊會籍合約,她無奈簽下高達 83,580元的合約,並即時繳付 9,580元首期費用才得以脫身。 Alice其後拒絕再付餘款,在 07年底一直受到收數公司的電話滋擾,她在去年農曆年間,本着已付款的心態要求該旅遊會籍服務公司,代訂菲律賓旅程的酒店房間,但到埗後才發現完全貨不對辦,「承諾就話四星級以上酒店,去到至知係一間設施好差嘅賓館。」她指近日追數的滋擾升級,連胞姊也收到滋擾電話,在半夜時分每小時收到達 50個滋擾電話,更有收數公司人員上門,「佢話你屋企咁易入到嚟,要搞你哋都好容易。」她已報警求助。 梁耀忠促設合約冷靜期 另一名受害人彬仔的經歷與 Alice大同小異,他已與其他 15人申請消委會的訴訟基金,入稟向旅遊公司索償,案件定於下周二在灣仔區域法院聆訊,但訴訟基金至今仍未完成審批。他希望最終獲判勝訴,成為日後有力的舉證案例。 協助苦主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苦主普遍是年約 20歲或以上、有固定收入的年輕人,在半威嚇情況下簽署合約。基於合約精神,苦主往往無法追討欠款。他指政府有必要考慮立法規管旅遊會籍服務公司,設立合約冷靜期,讓消費者在特定期限內無條件取消合約。 參考: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
只顯示部分資訊



2009-12-26 旅遊會籍200苦主大反擊




2009-12-26 旅遊會籍200苦主大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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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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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會籍陷阱誘騙消費者的問題存在多年,政府遲遲不立法保障消費者,受害人忍無可忍為自保惟有進行大反擊。街坊工友服務處及由受害者自發組成的「反旅遊會籍大聯盟」在網上聯絡了二百名苦主,揭發最少有四間旅遊會籍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經營,誘使受害人購買會籍,涉及金額最少達六百萬元,其中最少有十五人決定循民事訴訟入稟區域法院向涉事旅遊會籍公司追討損失,並要求無條件解除合約,主要涉及一間名為Rosland Park Limited的公司,案件下周二開審。 綜合各原告人的訴訟內容,發現涉事旅遊會籍公司的招客伎倆,主要是藉電話問卷調查,套取消費者個人資料,再利誘消費者前往領取禮品,期間扣起事主的身份證令事主無法離開,並施以疲勞轟炸五、六小時至凌晨,威逼利誘事主簽下涉款動輒逾萬元的旅遊會籍合約。 簽8萬元合約 凶鈴追數 其中一名受害人Alice昨在記者會表示,兩年前收到Rosland Park Ltd的職員來電,對方藉市場調查,套取她的年齡及收入等資料,再邀請她上公司領取贈品郵輪船票以答謝她做問卷。惟她一到埗就被職員索取身份證登記,再被多名銷售員「車輪戰」式推銷會籍,該段期間對方不但要她關電話,連上廁所也有人跟着,感覺如遭禁錮。經過六小時疲勞轟炸,她終簽下一份單價八萬三千多元的會籍合約,並預先支付了約一萬元。 Alice去年初透過該會籍公司租住菲律賓的酒店,發現貨不對辦未能安排她入住原先聲稱的六星級酒店,最後只被安排入住一間衞生情況欠佳的賓館。她要求退會遭拒,後來她拒交供款,竟收到追數電話,最近更變本加厲,一名男子上周竟到她家門外放下追數通知書,雖然她已報警,但冬至當晚再遭「午夜凶鈴」騷擾,由凌晨一時至六時,電話每小時狂響四十次,甚至平安夜當日上班途中手機亦不斷接獲滋擾鈴聲,令她十分驚恐。警方發言人證實,在有關日子接獲一名女子報警求助,涉及旅遊會籍糾紛。   Alice投訴酒店的座椅及床鋪污漬處處,衞生環境欠佳。 要求退會「破咗產都要畀」 另一受害人彬仔去年亦不幸「中招」,在Rosland Park Ltd簽下一份八萬五千多元合約,分兩期付了近三萬元。他曾要求退會及表示沒錢供款,有人竟對他說「你破咗產都要畀錢」。彬仔事後在網上成立「反旅遊會籍大聯盟」,迄今已召集到逾二百名苦主,全部人涉及款項共達六百萬元,單是已損失的金額亦有二百萬元,主要涉及四間公司(見表)。 彬仔說,已聯同十多人入稟法院向旅遊會籍公司追討損失,案件下周二在灣仔區域法院聆訊。他說,對方曾要求和解,但他希望打贏官司奠定成功案例,幫助其他受害人追討。他指申請了消費者委員會的集體訴訟基金,經過大半年仍未獲批,希望消委會盡快處理。記者昨致電Rosland Park Ltd的查詢熱線欲聯絡該公司負責人回應事件,但電話無人接聽。 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說,部分受害人不止遭受滋擾,更被旅遊會籍公司入稟追討供款餘額。他指斥政府多年來對不良銷售手法及不平等合約欠缺監管,受害人即使告上法庭,往往因為要履行合約精神而敗訴。他促請政府盡快立法設立合約冷靜期,令消費者可於特定限期內無條件取消合約。他明日會到尖沙咀其中一間被投訴的公司抗議。 參考: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