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被疑似旅遊會籍公司追討 建議之解決方案

各位你好!

對不起由於各位盟友的我們的自身工作關係,已有一年多時間沒有管理本站,被人洗版也不知道,謝謝有心的各位一直支持本站!

近日知道有很多人都被寄信追數,不知道現在大家情況如何?
不過相信大家在這裡都應該找到對應的方法。
主要是不要理會對方打來的電話和千萬不要再上去!並請寄信過去,有咩白紙黑字溝通。
另外有些提示:採取"不主動但也不被動"既對應方法!

不主動指:請寫好當天的事情經過及發展情況,據理力爭申訴所付款的金錢及反駁對方的無理收費,以準備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心態去填寫,但準備好之後的一刻並不要入稟,而是要等待對方向你入稟申索,你才進行抗辯!(這就是不主動)

不被動指:不要什麼也不做,雖則不直接上去或電話接觸,但收到信時,請第一時間回信,本站有Sample可以參考,表明和堅持不會給錢甚至會追討過去所俾過的錢,因為妥協只會野來更無理的對待,而世上沒有不能解除的約,最多只有違約的合理賠償金,但假如對方是窮凶極惡的騙棍時,違約金一定不會一早出現在合約裡,而是到你最後堅持不願再供款時,才會私下提出,叫你上佢公司簽,但這極有可能是陷阱,加上私下傾,合理兩個字是不可能出現的,因此有咩都係上小額庭在法官面前傾,所有因違約而導致公司的損失的違約金都必須有證據證明,所以遇到受騙簽約的,到最後最好的解約方法都很需要透過小額庭的司法程序去安全解決。

以上兩點是基於香港司法制度是需要申索一方(即控方)進行舉證,而辯方只需要就控方的申索而進行抗辯就可,因此"不主動但也不被動"就是準備好之後等人告的對應對策!
另外,如果有任何人skip咗你樓下保安並對你所住的單位進行滋擾,請立即報警並即時拍下對方照片!因為他這樣有機會已足夠構成刑事罪!
而這些公司一直都只為求財,一直都小心翼翼,騙得就騙,凶得就凶,並不會觸犯到刑事,就算之前氹你簽約,你告佢最多都係民事!警方都唔會理/懶理!
不過都係果句,任何事都因為已經衰過一次,不可不設防,因為有可能有些公司會戇居居地派個(準備糟央既)新仔上嚟按門鐘遞信俾你!到時請預備電話及相機!

P.S. 如果想希望大家受害人join一起Email相討或交流對策,可以send email給我們

我們可以嘗試用email幫下大家聚集埋一齊!或如果有更好更安全既方法,歡迎提出!
謝謝!
本站/我們不是法律人士,意見及建議只供參考!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關於旅遊會籍騙案 Q&A (求助篇+司法程序)

  在過去的一年,本人及眾網友都忙於工作上關係,因而一時忽略了去關注有沒有新的受害人,因此在新的一年再看到一大堆的求助留言信件而未能即時回覆,感到十分抱歉!
  因此決定今天將過往有關旅遊會籍騙案答問的經驗及總結在這裡和大家分享!
求助篇:
1.      當一般在高壓推銷、威逼利誘、誤導等情況下簽了約購買服務後,發現被騙,第一時間應該怎樣做?
以我個人覺得,第一時間不應再俾錢對方,以減低損失,並以白紙黑字的解約信或email,寄掛號信/send去給對方,目的是在第一時間示意你不需要或不同意該服務,先盡自己的責任,而對方是否同意解約,就是另一問題。(總之將個波交給對方先!)而同時也請將當天被騙簽的遭遇用文字記下,因為事件可能並不能一時三刻就能解決,以防日後忘記,並且這份遭遇過程對接著下來可能到消委會投訴、向各方面的求助如警方、議員、甚至乎進入司法程序的訴訟都有極大的幫助和作用!
建議:不應再赴約上該公司,以免從蹈覆辙繼而再被遊說俾錢、轉會籍或降低供款等不是自己原本想要的計劃。凡事以書信或email來往最為安全,並記住自己的目的,如不需要其服務就應該堅持已見;如真的要上該公司的話,也建議先告訴家人或朋友,並找人陪同前往。(不過對方是不會輕易給解約的,並且你是很難講得過專業的推銷售員~)
a.           解約信範本 (附件A - 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
2.      去報警救助有沒有用?應該是報案還是備案?用什麼理由?
根據我們的經驗,一般情況下,警方都只會視這些為商業糾紛/民事個案而非刑事,因而說愛莫能助,但若然你有足夠證據或充分理由證明對方有觸犯刑法如受到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等成份而去報案的話,警方才有機會落案起訴對方,否則警方都只會備案留個記錄,而日後也未必會主動跟進。(不過留過記錄總比沒有好。)
注意:但若果是受到對方的滋擾時,如電話滋擾或上門追數等滋擾時,只需要報案時說是有關旅遊會籍騙案和受到滋擾,警方就有可能轉介你至商業罪案調查科進行落案落口供以跟進和協助調查。而當落口供時,如能說出滋擾的詳情如時間、人物、地點及次數就更好,因此建議每當受到滋擾時,都可以用文字記下,為自己備案。
a.           恐嚇、禁錮、欺詐或詐騙的定義是什麼?
b.          怎樣才算滋擾?電話滋擾的定義?上門追數是否合法或是只能當滋擾?
(可上維基百科搜尋參考)
3.      我應否向消委會投訴?投訴完有何作用?訴訟基金是什麼?
應該!因為若然有不良或不當的銷售手法,理應去向消委會投訴,他們會處理你的個案,並向對方公司反映你的情況,從而跟進事件。
另一方面,這也會增加會籍個案的投訴數字及讓消委會增加對事情的了解,間接有助消委會在立法會論討議案或制定政策時,能有效提供數據及建議。
訴訟基金則是當你被申索或想申索對方時,希望得到消委會的法律協助或法律上的補償時,則可申請這個訴訟基金並遞交適當的申請費,等待基金審批,以訴訟及談判來助你解決事情。

以上內容及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並且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上述之任何意見及建議僅供參考!




司法程序(前篇):
1.      如果我希望循法律途徑解決事件,那我應該怎樣做?
的確我們所接觸的個案當中,大部份最後都可能要進入到司法程序才能解決事情。但到底是否入稟申索、是否堅持、是否和解等,除了你自己之外,沒人能夠為你決定。因此建議透過諮詢法律意見,將事件遭遇經過及要求告知律師後,律師才可評估勝算及提供意見,並且你也要知道打官司的風險是什麼,最好也去參考有關案例,這樣才更懂得如何處理、面對和解決問題!
a.           打官司的風險是什麼?(如上訴就要上高等法院、輸了要俾堂)小額有堂費嗎?
b.          有關案例 (附件B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小額錢債審裁處 2001年第26290號申索案)
2.      到底我應該主動入稟申索對方定還是待對方告我才抗議好?該怎樣做?
這視乎你的取向,不過建議入稟前必須諮詢法律意見。而關於主動和被動:
主動入稟申索:可能你希望盡早解決事情,才會想主動入稟申索對方並取得合理的賠償金額,但必須注意,在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理應對訴訟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如小額錢債審裁處),及為聆訊及審訊做好準備!
被動等對方告:對於生活繁重的人們,有時候未必花得起更多的精神和時間去與對方官場相對,因此在向對方示意了要求意向、盡了應付的責任和做好了隨時上庭抗辯的準備,就算日後收到對方的入稟傳票,也不會驚慌失措並且能較輕鬆面對。
根據香港法例,主動提出訴訟的一方有舉證的責任,並且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關係,因此在司法過程中,被告會比原告一方較為輕鬆,因為被告的一方只需就原告的申索去進行抗辯便可。
3.      對方公司申索我的理由是什麼?我的申索或抗辯理由又可以是什麼?
對方公司提出的申索理由,一般都是基於普通法的自由立約精神,立約者一經簽署,即使沒有看清楚或不知道內容,亦受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必須履行合約,就是交錢!
而關於消費者一方之申索或抗辯理由,則會因應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旅遊會籍騙案的受害者,都可以失實陳述條例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為抗辯理由或訴因。
a.           什麼是失實陳述條例?
失實陳述是不正確或虛假的陳述,分口頭和書面兩種,或兩者的結合。失實陳述可由資料錯誤、不準確、遺漏重要事實,以及製造虛假印象而產生。
b.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附件C - 第458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4.      我知道申索及抗辯理由了,但訴訟時應有什麼對策或我應保持什麼心態?
這是一個很大的題目,但我們會在這裡分享和分析過往的經驗,並從而推斷出一個最好的對策。
首先你要白明,到現在我們從來未聽過有關疑似旅遊會籍騙案公司申索成功之案例,相反卻有不少消費者一方勝訴之案例。可參考 (附件D - 旅遊會籍高壓推銷 討公道實錄)
a.           根據我們所接觸的大部份個案,通常最常見的出現的情況有以下兩種:
l          在對方公司提出申索後,被告可能因為不熟識法律而害怕,並且也不想官司纏身,因而無奈交出對方所開出的賠償金額,然後協議和解。
l          在據理力爭、漫長的審訊過程,相方可能因心力交瘁而不想繼續糾纏,從而有一方開始作讓步,願意退回或賠償部份金額或是互不追究或無條件解約等,在相方同意的情況下,達成協議而在庭上和解。
b.          但怎樣才能得到最大利益的和解方案?
這就要視乎你的談判籌碼有多少(如勝算機率、所提供之理據或證供是否夠強大),自己所能堅持及對方的強硬程度而定,因此並沒有一個準則。
c.           不過我們建議:
無論如何都不應該輕率答應賠錢,因為要賠償多少和賠償的金額是否合理,並不能由對方隨意任說,除非他們能夠證明你不履行合約時他們所損失的金額是多少,否則你也可拒絕同意該賠償金額。
d.          但我們更不希望看見:
為了爭氣,不顧自己有否勝算和沒有考慮風險的情況下而堅持打到最後,因為這是不智的行為。
e.           總結:沒有一件案件是100%勝算的,因此應進攻時進攻,應退則退。而法庭在任何時候,都是以鼓勵雙方和解為原則,因為這可以省去訴訟而引起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浪費。不過無論如何,理虧的一方總會害怕打到最後,並且最怕的是傳媒的報導,尤其是公司,因為聲譽對公司的生意最具影響,因此,只要針對對方的弱點來進行攻擊,就是最好的對策了。


司法程序(後篇):
5.      如果…?
我們…
a.           例如
由於本人未有時間準備好,因此只寫到這裡,並且為答應了卻遲遲未能交出的資料感到非常抱歉,希望律師和各位朋友見諒!
而本人希望在之後,得到律師所提供的意見,再看看是否適合公開下半段,並繼而修改,去幫助那些事件還未解決的或仍受困擾的人。
以下是本人的主要問題:
1.      以上資料是否有問題?是否適合公開放上網?
2.      若果把申索論點和抗辯論點公開寫出來,會有機會被指教唆他人訴訟或有什麼弊端嗎?
待續...
以上內容及建議只屬個人意見,並且本人不是法律人士,上述之任何意見及建議僅供參考!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針對政府制定之旅遊會籍合約冷靜期 (有關行政費之漏洞)

  經過前一輪的新聞及傳媒報導後,政府在今年7月15日發表諮詢文件,徵詢公眾加強保障消費權益,以及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意見。
  當局建議,在《商品說明條例》下訂立新的刑事懲處,禁止數類在消費交易中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如誤導性遺漏、高壓式手法、餌誘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項時並無意圖或能力提供合約訂定的貨品或服務。
  擴展現時《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就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的範圍,以涵蓋消費交易中有關服務的商品說明。
  文件也建議,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抗辯,以免殷實企業誤墮法網;擬議的刑事條文由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並賦予海關新的執法權力,以有效執行擬議的公平營商條文。...
  至於時光共享使用權、長期度假產品,以及以非應邀形式到訪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期間訂立的交易,當局建議實施冷靜期。...
詳情請參閱:http://www.cedb.gov.hk/citb/tc/Hot_Topic/Popup_2010-07-15_e.html
  可見政府在未來,是有決心推出有關的相應措施,以打擊有關不良的銷售手法。
  可是在這新的一年裡,有一些旅遊會籍公司,聲稱有冷靜期,但在取消合約時卻要收取有關的行政費。
  近日有網友來信,指除了在公司的推銷下,簽下合約,但當中合約卻有一條文為:三天的冷靜期內取消合約,需附上部份有關之行政費用。該網友事後才發現,認為該行政費用含糊不清,而且三天的冷靜期時間太短,因而與公司事後發生爭呦。
  雖然政府現時還未為旅遊會籍合約設立冷靜期,但企業在自我監控下自己制定冷靜期確實是好事。可是如果合約制定的條文有含糊或不清晰的地方,而簽約時又沒有和客戶解釋清楚,往往會因此而發生誤會或爭執!
舉例:(以下例子只用作:討論有關冷靜期細節及行政費用是否合理問題)




  在以上圖中紅色圈內部分所示,雖然有三天的冷靜期讓簽約者向公司申請取消會籍,可是卻需付上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之70%。
  我們認為:
1. 這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 - 因為我們所認為的冷靜期,當初的原意是:在冷靜期內,任何的會籍或合約,都必須是無條件解除或取消。
2. 行政費用不清晰 - 條文中,認購會籍所產生之行政費合共總額並無例明,因此該總額之70%最終到底是多少有機會隨公司任定。
3. 三天的冷靜期太過倉猝 - 我們認為當發現合約有問題時,能夠讓簽約者有足夠去處理及解決問題的時間(如諮詢法律意見等),最少應定為七日;而根據消委會數據及資料顯示,接獲有關時光共享/旅遊會籍的投訴或糾紛的,大部分都是剛出社會的年青人,而香港人生活繁忙,有時簽約後未必及時發現問題,何況是剛出社會拚博的年青人!因此冷靜期應定為十四日更為合理。
4.

20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構成「誹謗」的準則

什麼是誹謗罪?
- 誹謗罪主觀方面是出於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 誹謗罪客觀方面是必須構成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 構成誹謗罪必須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1.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2.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3.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如果誹謗性字句不是由我寫出來(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複已發布了的字句,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如某人將一件事情向另一人講述一次,就當是一次發布計算;如果聆聽者再向第三個人複述同一件事,就當作第二次發布。如有關內容具誹謗性,第二次發布就算作一個新的誹謗行為。
在法律上,純粹引述他人的字句亦算是發布。如果字句具誹謗性,就算該人只是重複引述其他人的字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總之,無論有關字句已被複述了多少遍,每一次複述亦算是新的誹謗行為。
雖然無意中散播了失實而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辭,不構成誹謗罪。但當受損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堅持繼續撒播的,就會構成誹謗罪。
被誹謗的原告人需確認出以下事項才能作出訴訟
誹謗性陳述是否針對原告人(其內容有否詆毀成份);及
被告人是否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沒有公開該人或該公司名稱也能構成誹謗嗎?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確實是受到某人或某公司的欺負,想告知大家,應該怎樣做?
在發言時應盡量避免一些非真實性或誹謗性的字句,在沒有真憑實據前,都不要指名道姓地訴說別人或公司的不是。但香港是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地方,所以能持有客觀的言論、講述自己的遭遇或有理據的懷疑是絕對允許的!
不過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情況下,有很多人都會盡量不公開任何人或公司名稱或加以"懷疑"、"疑似"等字眼及用代用名或化名在所發布的言論或分享歷程當中,以減低自己可能有意或無意的中傷及被告誹謗的機會。
例子:
我本人懷疑B記可能是一間黑店,因為B記所賣的貨品是與他所向我說的前後有很大出入,而且事情經過是這樣的...by A君

其中除了M記是人人所認知之外,B記是一般人所不認識的、在相關文章上找不到或不能辨認出來的話,所以就算有B字頭相關的公司或店舖都不能因此而提出誹謗訴訟。
再者如果該描述的事件內容是事實,並且有依據去值得令人懷疑的,那該描述就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會被當作誹謗性的發言,因為這事情在客觀方面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所以不構成誹謗罪。
總結由於網絡發展迅速,在很多公眾地方都可以上網,在追查有關陳述的作者或發布者方面上有一定的困難,因此很多人經常以匿名或用化名去發布言論去中傷他人。不過無論如何,不管是有意或無意,言論在網上已經不是私人空間,現實生活法律同樣適用。為免不邪及誹謗入罪,希望大家自律,請好好善用網上資源!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二)

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

日 期: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程

*IV.
加強消費者保障法例打擊不公平營商手法:檢討的大方向
(上午10時50分至11時45分) 

立法會CB(1)1910/09-10(03)號文件
(隨文附上)
-
政府當局就加強消費者保障法例打擊不良營商手法:政策的大方向提交的文件

立法會CB(1)1910/09-10(04)號文件
(隨文附上)
-
立法會秘書處就檢討保障消費者法例擬備的文件(最新背景資料簡介)
* 所有其他立法會議員均獲邀出席參與此項目的討論。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
1
2010年5月18日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10-05-19 規管服務貨不對辦 唔到肉


不良營商擬列刑事
虛假說明、餌誘銷售、刻意隱瞞 皆屬違法

 【蘋果日報訊】近年不良營商手法層出不窮,政府終於建議立法予以打擊,規管虛假說明的服務消費、餌誘式銷售、刻意遺漏誤導、威嚇等不良手法。日後商戶以威嚇或高壓手段,如阻止消費者離開店舖等,便屬違法。不過,金融服務產品及物業交易不受相關規管。政府今年第三季將進行公眾諮詢,預計明年夏季向立法會提交修例建議。
記者:謝明明、張文傑

2009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給被告的朋友參考(建議找區議員的免費法律諮詢)

給被EC告或在告EC的朋友參考: 旅遊會籍高壓推銷 討公道實錄
給被EC或Rosland追討的朋友:相信大家可能收到一個自稱是受EC或Rosland委託的收數公司的人以隱藏電話來電追數,及可能收到一封只有姓氏和聯絡電話的追討信。
首先,不用怕,請問清楚對方是那一間收數公司、姓名和公司的聯絡電話,並可選擇示意將對話內容進行錄音以保障自己。如受到恐嚇或滋擾時,請立即到警署報案!(如有查詢請致灣仔中區分區警署重案組第三隊,電話:2860 1943  或 如需報案或提供相關資料,請致電商業罪案調查科預約時間落口供,電話:2860 5012)
我們不建議再上其公司進行談判,有什麼事情最好以書信來往(白紙黑字)。如不需要其服務,請務必以信件示意或要求取消(可參考民建聯律師草擬的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如有合約需要簽署,都可要求對方附上合約副本,看清楚後才考慮決定是否簽署。
各位苦主/受害者,大家好!就一般認為自己是苦主或是受害人的情況下(尤其當收到法庭傳票時),我們所能建議或提供的分別有兩個不同方向的選擇/正確的處理方法(緊急的應變方案):
一.就是委曲接受他們開出的條件,與公司簽約和解,但簽約時必須非常小心,最好要求合約副本帶走回家觀看及考慮,並最好請律師觀看文件有沒有問題,當律師向你解釋清楚合約內容後,確實是你所想和願意接受的條文或條件後,才好簽署和約。
二.就是不接受他們所開出的條件,即拒絕簽和約,而根據普通法的自由立法精神,立約者一經簽署,就會受到合約條款的約束,有責任履行合約,但如果合約內容是有不合理的條款,法庭是有權強行終止這份合約的。詳情可參考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若果你是急切的話,可請一位律師去幫忙進行申索程序或進行和解談判 - 以知道個案的勝算有多大,透過談判來爭取最合理並且最有利的和解方案及條件。
建議可到律師公會網址:http://www.hklawsoc.org.hk/pub_c/lawfirmdirectory/default.asp按「消 費 者 保 障」/「民 事 申 索」/「仲 裁 / 調 解」等等的法律類別去進行找尋,以尋求一些幫助或法律意見,以考慮決定是否請律師進行處理小額庭上之申索文件,費用是數百至數千元不等,視乎個案情況或申索金額而定; 或 請一位律師去進行談判或進行調解,並在有見證人的情況下簽定和約條文,這才是上策。
若然還有時間(或只是剛剛收到法庭傳票),可到各區的區議員辦事處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建議先把自己的個案整理好並用文字記下(清楚詳細地寫下事發的遭遇經過和想問的問題),並將有關資料或法律諮詢表格遞交到該議員辦事處,好讓他們所轉介的義務律師清楚了解你的個案,從而安排法律諮詢,並提出有效而準確的意見或建議 。(一般情況,排期大概需時一至三星期)
相關資料:
余若薇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法律諮詢表格

不過無論你選擇什麼也好,即使三日內在不知所措的情況下再與公司簽署另一份文件也好,只要你有感到受騙、懷疑、有問題或有不合理的事情時,都可以做以下建議事項以保障自己(建議必須要做的事):
1.請把當晚整個遭遇過程以文字記下,以防止日後自己忘記或有助寫投訴信時或日後需要訴訟時之供詞/證供。

2.下載並填寫投訴『旅遊會籍銷售手法』登記表(受權書)email到antitravelcheat@gmail.com及cc到iceice.wong@gmail.com,以受權議員跟進。
3.諮詢法律意見,詳細描述案情,希望得到什麼,提出問題和要求,律師才能提供意見或建議事項。


 .若果不需要其公司的服務,請務必向對方示意!(可以下載撤銷旅遊會籍合約信函範例,選寫真實的內容,寄給對方公司。)
 .若果要求遭拒絕或談判不果,請先諮詢法律意見,看看是否適合或需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在入稟前向對方示意,如:通知或警告對方,在指定日期內不作回應或不答應要求,將不再作通知,並採取法律行動!
 .當然若遇到不公平的交易,例如: 貨不對辦; 逾期不交貨; 對服務不滿。經與店方交涉不果,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https://www2.consumer.org.hk/ccweb/caseweb.nsf/ChineseComplaint?OpenForm填寫投訴表格,以讓消委會跟進事件,並且這會增加投訴數字。)
 .若你尋求提供經濟支援及法律協助,或法律上的補償,可了解後申請消委會其下的消費者訴訟基金。(申請方法:
下載並填寫消費者訴訟基金申請表格 (參考) 連同$100元的支票[支票抬頭人請寫﹕「Consumer Council – CLAF Trust Account」。]郵寄至 "香港北角渣華道 191 號嘉華國際中心22 樓"消費者訴訟基金收。)
 .若完成以上建議事項後,便可靜心等待訴訟基金的批核或援助。(詳情請看何為消費者訴訟基金?)
 .若有需要時(如受到對方電話滋擾、威嚇或恐嚇時),請務必向警方報案及求助!
 .必要時(如警方、消委會等的政府部門,應理的不理或愛理不理時),可找議員或傳媒求助。(如向警方或消委會進行施壓,以要求警方展開調查或加快消委會基金的審批進度。)

我們不是法律人士,建議只供參考!

最後,我們呼籲各位都必須將整件事情向家人和盤托出,因為家人才是最值得信任和最可靠的後盾。(當家人了解及明白事件後,可減輕你精神壓力上的負擔,因為一來不用再花精神去隱瞞,二來更會得到家人的支持和鼓勵!)而且,這也可避免了你的家人或親友們,因不小心而誤墮這些不良的銷售陷阱。

聯絡及下載資料:
如有查詢,請聯絡民建聯當區支部 / 瀏覽該黨網站
或聯絡
有關負責議員助理資料:
立法會議員聯合辦事處議員助理 黃冰芬女士
電話:2643 3383
傳真:2642 2280
Email:iceice.wong@gmail.com
辦事處地址:馬鞍山頌安邨智樓地下DB01室
有關負責議員資料:
民建聯沙田區議會議員 葛珮帆博士
電話:2144 3788
傳真:2144 3082
Email:info@moscommunity.hk / eq@eqweb.hk
辦事處地址:馬鞍山頌安邨智樓地下DB01及DB02室 (葛珮帆議員辦事處)
Rosland的苦主/受害人可聯絡:黃毓民議員辦事處(陳小姐)

其他有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