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議員促點名打擊不良商店

【明報專訊】被投訴的環宇亞太有限公司要求受害人簽的旅遊會籍合約,條文對受害人(認購人)不利兼不平等,例如若認購人違約須賠9500元、認購人須供款滿1萬元才獲制定正式會籍買賣合約。不過,合約未有詳述認購人權益,只表示消費者認購的叫「UVC假期所有權計劃」會籍。律師黃國桐指出,上述合約若非自願簽署,法律上或屬無效。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甘乃威透露,過去曾收過類似的會籍合約投訴,他質疑有人走法律罅,希望消委會以公開點名方式打擊不良商店,他亦有意在立法會跟進事件。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則說,關注任何推廣公司使用不良銷售手法,包括「禁止當事人離開或打電話」,若有投訴定會跟進。去年2月,消委會已建議當局立例監管不良銷售手法。

接近消委會消息透露,消委會確曾收過其他涉及同一推廣公司的投訴,正研究對策,現階段不會排除任何可能,包括「點名批評」。

律師:合約沒詳述買方權利 或無效

受害人李小姐所簽的合約,列明消費者不可撤銷合約條款,但黃國桐質疑此合約無效。他解釋,只有當事人在「自由意志」(free will)而非威迫下簽的合約才屬有效,若推廣公司不斷阻止受害人離開或致電親友,合約可能屬無效,受害人可向小額錢債法庭要求退款及取消合約。黃國桐及劉燕卿指有關合約沒詳述買方權利,可能屬不完整的無效合約。